公司注销,那债权人的利益还得到保护吗?
发布日期:2018-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为单位干活摔下来受了伤,等我伤好了再去找公司,他们已经清算注销了,我现在才30多岁,却成了伤残,还不能向以前一样干活,损失该找谁来承担呢?”前几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法院一开庭现场,徐先生对法官诉说着。
事情要从前几年说起,2013年徐先生与嘉兴一电器维修公司就空调安装事宜签订过协议,由徐先生为该公司出售的空调提供安装服务,双方对于安装事宜进行了约定。2013年7月,徐先生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落下,虽经积极救治,但还是造成了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治疗终结后,徐先生要求该维修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发现该维修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去工商登记部门一查询,该公司已经进行了注销登记。徐先生无奈,将公司的股东告上了法院,要求由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股东收到诉状后,觉得自己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司要注销清算的公告,并要求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是徐先生自己没申报,那么得不到赔偿也应该是他自行承担后果。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该维修公司虽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刊登了公告,但是其明知徐先生为该公司的债权人,但未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致使徐先生丧失了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机会,最终导致徐某的债权未得到清偿。此外,该公司在清算报告上注明:已清算完毕,但并未清理完毕债务,故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形成的解散清算报告应当认定为虚假的清算报告,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嘉兴市工商局的注销登记,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徐先生的利益,应当对徐先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应当是徐先生因此次事故确定的债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