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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1-03-0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一人公司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体,受到世界各国许多中小投资者的追捧。原因在于:投资者即能受到有限责任的特殊保护,又能实现一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从而实现投资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顺应大的发展趋势,我国2005年公司法也引入了一人公司制度。但是一人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唯一性、结构特殊性导致了许多制度与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理论相冲突,惟一股东很可能会滥用权力,由此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极大的风险。由此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一人公司    债权人   法律保护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顾名思义,系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见,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的一人公司指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从其性质上看,虽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它在许多方面已经突破了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表现出对传统公司理论的背离与变异,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得其更有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来规避转嫁投资风险,使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一人公司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二、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理论的挑战
传统的公司制度是以三项相互依存的制度为基础的,分别是:独立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以及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这三者缺失任何一项,都将导致另外两项制度无以支持,进而导致整个公司制度的崩溃。而一人公司恰恰对这三项制度提出了挑战。
(一)股东唯一性对公司社团性的冲击
传统公司法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社团性是公司的基本属性。可以说,现代公司制度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便打上了“团体性”烙印。社团性最突出的表现在于公司是由多个成员组成的,即公司至少要有两个股东,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即公司应当是建立在复数成员基础之上的这种安排的初衷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股东的复数性增加了公司在设立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财产,同时也就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传统公司法排斥一人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即在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对公司的社团性这一基本属性的否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威胁
(二)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有限责任的冲击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其所持有、认缴的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股东不再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独立的具体表现,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石,也是最吸引投资者目光的因素。然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是建立在分离原则基础上的,分离原则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必须将出资财产交给公司,使这部分财产真正脱离股东的控制,从而形成公司财产,由公司负责经营支配,并由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然而在一人公司中,由于缺少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又是公司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因此容易造成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从而使分离原则难以兑现,危及有限责任的基础,也给一人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异化
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采用股东会—董事会一一监事会相互分离制衡的模式。三个机构分立制衡,能够达到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经营管理者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一人公司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股东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状况,使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机构的制衡机制失调,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各项议事的资本多数决定规则,都将因一人股东而失去实际意义,公司的意志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由单一股东的意思决定的,如此,极易造成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及危害交易安全。
三、一人公司威胁债权人利益的主要表现
 ()股东操控公司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该唯一股东行使着股东会的全部权力,直接导致股东的个人意志与公司意志难以分离,股东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决策权、经营权等重大权力,同时又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股东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公司实质成为股东的“代理或工具”、“傀儡公司”。[2]债权人难以分辨是与公司交易还是与股东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极易在交易过程中从事中饱私囊、隐匿财产以及逃避债务等行为,唯一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本应平衡的利益体系严重失衡,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在一般的公司中,由于股东利益的多元化,股东们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自觉抵制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此制约了股东个人的任意行为,避免和减少了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而在一人公司中,通常都是股东直接控制经营公司,公司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大都形同虚设,由于无法贯彻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基础的分离原则,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更易滥用有限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将其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这对公司债权人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
()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在依法成立后,便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独立的人格须具备两个因素:独立的意志与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要求公司的财产须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由公司实际支配,这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独立的意志则要求公司的意志应是由所有股东形成的共同意志,而不是股东的个人意志。一人公司的股东唯一性及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极易导致公司独立性的丧失,即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在公司仅有一名股东的情况下,要想说明完全由一名股东控制的公司能够形成一个担负着独立于股东个人意志与利益的意思,给人以自欺欺人之感。[3]人格混同,尤其是财产混同,将使公司债权人面临更大的风险与威胁。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要使一人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扬一人公司所长避一人公司所短,就必须在一人公司的设立营运清理三个阶段分别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全面而有效的保护,以防止股东可能利用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的模糊,非法转嫁投资风险
(一)一人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1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和强化资本充实义务注册资本不仅是一人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还是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责任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因此,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公司保持一定的经营规模承担一定责任的基本保证由于在一人公司中很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就必须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促使股东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2实行严格的登记公示和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禁止滥设一人公司,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两个及以上一人公司;禁止设立分支机构,以防止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进一步强化登记机关的权力,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公示主义
(二)一人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1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便防止公司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一人公司中,公司资本极易流失,使得成立后的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所以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都应力求保持相当的公司资本,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禁止公司不合理地处分其财产,防止公司财产状况恶化;设立公积金以保持公司财产的正常状况
2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一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如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特点,从事欺诈债权人以谋取不法利益,或为了私利而不顾公共利益时,国家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撤销其设立资格或否认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理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或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以维护公平交易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人人格否认后,该公司的股东不得主张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通过主张法人人格的否认,要求股东须就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无限清偿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在代表公司从事活动时,如从事欺诈行为,且此欺诈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侵权责任
(三)一人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1公司破产时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87 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换言之,处分公司财产必须遵循先债权后股权的原则,从而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
2对公司清算中的欺诈性交易追究责任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不利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交易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得到切实和公平的保护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84
  [5]胡果.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5
[6]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45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on a member company
Summary: one man-company as a new economic organization, subject to the countries of the world in hot pursuit of many small and medium-sized investors. The reason is: investors can be limited by the special protection, and can achieve a person's absolute control of the company, enabling investors to maximize their own interests. Go with the big trends, our 2005 corporate law also introduces a system of human company. But one person company due to the uniqueness of its shareholders, the structural particularities result in a number system with the traditional corporate legal system theory of conflict, the only shareholder is likely to abuse of power, thus giving the company a creditor brought great risks. Thus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is very important.
Keywords: one-man company   creditor     leg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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