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和爱都重要:资深律师教你如何让孩子的抚养费翻10倍!
据报道,在广州养孩子“穷养要68万,富养得几百万”!但在大部分的抚养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的抚养费基本在每月三千元以下,对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抚养费更是以百元计算。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如何突破常规,为孩子争取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呢?
欲知其中奥秘?现在就带着大家一睹为快。
案情回顾王小姐是普通工薪族,陈先生是企业老板,二人在一次工作场合中相识,随后陈先生对王小姐展开热烈追求,不久后二人便建立恋爱关系。
相恋两年后,王小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王小姐将怀孕一事告知陈先生后,陈先生积极安抚王小姐并劝说王小姐将孩子生下来,期间更多次承诺会与王小姐登记结婚。
王小姐怀孕期间一直听从陈先生的安排在王小姐父母家居住,即使在王小姐赴美生育期间,陈先生也未能陪同左右。王小姐带着孩子回国后,继续按照陈先生的意思居住在王小姐父母家,尽管如此,陈先生也很少探望年幼的孩子和初为人母的王小姐。
抱着对陈先生的信任,王小姐一直尽力扮演好母亲的角色,并多次与陈先生沟通希望其能多探望孩子以及兑现陈先生当初结婚的承诺。
但陈先生一次又一次的冷漠对待让王小姐心灰意冷,为了让孩子能在一个应有的物质条件下生活,王小姐求助律师,希望陈先生能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给孩子支付每月2万元的抚养费以及定期探望孩子。
本案难点1、如何合理确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2、如何证明陈先生的支付能力?
律师支招难点一:穷养还是富养?广州市近年的抚养纠纷中子女抚养费基本确立在1000元-2500元之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子女的抚养费没有上升空间!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本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由此可见,抚养费支付以“必要”为准。
实践中,如何认定“必要”?目前,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求,包括生活、就学以及就医等;2、男女双方的实际支付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本案中,尽管孩子尚未满两周岁,但对于孩子成长所需产生的费用还是能够通过合理的计划从而得出一个较为准确的预算。因此,为了客观呈现孩子成长的实际需求,为孩子最大程度地保障其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成说律师综合孩子的国籍、原有的生活质量以及入学需求等多方因素,对孩子从幼儿时期到日后就读阶段所产生的费用作出了一个综合而又较为全面的预算计划,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穷养还是富养?关键在于孩子的实际需求。
难点二:未婚生子的窘境——如何证明对方具有支付能力?
由于王小姐与陈先生是未婚生子,二人亦未同居生活,对于陈先生的经济状况王小姐知之甚少。为此,成说律师充分发挥律师的求是精神,凭借王小姐提供的零星的线索,对陈先生的经济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最终追查出陈先生名下大量的财产线索,向法院充分证明了陈先生拥有充分的抚养条件。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陈先生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2万元!
法院认为,尽管陈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工资汇总》显示陈先生平均月收入约为5000元,但陈先生所提供的收入证明文件与王小姐所提交证据显示的陈先生的经济情况明显不符,同时,陈先生亦未能提交相关工资收入的流水证明、社保购买情况等证据对其收入情况予以佐证,对于陈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通过王小姐提交的多项证据对陈先生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陈先生具备足够的负担能力,孩子每月2万的抚养费用,是在陈先生的负担能力范围之内。法院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陈先生与王小姐双方的负担能力,同时综合考虑孩子外籍身份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孩子的日常支出状况,最终确定陈先生应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2万元。
普法环节Q:抚养费是否一定按照支付义务人收入的20%-30%的标准支付?A:不是的!尽管最高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第七条规定了抚养费占支付义务人月收入的比例标准(抚养费按照父/母月收入20%-30%比例支付),但在实践中这仅仅只是一个参考,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正如上述王小姐与陈先生的案件,陈先生的月收入为数十万至百万不等,若按照《意见》中的支付比例计算,陈先生每月需要支付的抚养费可达数十万,这明显违背了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范畴。
实际上,《意见》所提出的标准并非一个普适的标准,只有在支付义务人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被抚养人的权利与正常生活需要,才会按照支付义务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抚养费。当支付义务人收入较高,甚至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时,则不能机械照搬上述比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