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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争取江宁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重要咨询代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6-04-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江宁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2016年4月22日结案      成功争取男孩抚养权【2岁半】
 成功获取大价值房屋【剩余房贷对方偿还】
     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男方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梅海洋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笔录中载明超过1万的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3、女方和孩子获取大价值房屋,剩余还贷由男方偿还;
   4、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再无纠葛。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长婚龄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双方居住情况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外国,但是最终解决诉讼的时候均在国内,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子女抚养权及大部分财产归男方所有,但是通过庄荣华律师围绕最高院及省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女方持有的所有优势一一书面列明,通过法庭的辩护和调解的技巧最终说法对方放弃抚养权,并支付2000元抚养费、承担过万医疗费的一半,为此孩子的问题我方获取完全的胜利。
    在诉讼之前男方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40万预付款,而房产证上面明确登记的系夫妻双方的名字,因此买房人与男方均有过错,诉讼中承办法官也将买房人约来谈话,最终买房人在未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起诉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为我方调解争取财产赢得的时机,而在买房人来谈话之时庄荣华律师也向他分析了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后续如何解决这个纠纷的重要提示,局面至此,离婚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法律规则,同时本案男方单方处分房屋也属于违法婚姻法和合同法,最终我方抛出调解意见,大价值房屋归女方和孩子共有,保证了女方和孩子的基本生活居住安宁,我方也不再主张小价值的房屋,但男方必须将大价值房屋剩余贷款部分继续偿还下去,为此又进行了多伦沟通和调解最终全面达成一致,交接完所有手续。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在抚养费上,男方也不愿意支付过多,从1200到1500,再到200,以及重大医疗都是一步步的沟通和协商交换而来,从而保证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个方案是一个整体的一揽子方案,虽然在部分节点女方没有得到最大的利益,但是房屋的份额能够通过不需要份额全部登记在孩子名下,这样做女方即不用给付折价款,又可以完全的保留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谓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值得很多当事人借鉴,但是这样的调解难度,通常都比较大,需要律师的专业和耐心。庄荣华律师已经不止一次的实现财产归孩子和女方共有的调解方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财产折价款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2 0 0 0元,至C1 8周岁时止;
    三、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周日上午九点至被告B处接走儿子C,于当日下午六点将儿子C送回至被告B处,被告B予以协助配合;
    四、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属于原告A所有的5 0%份额赠与给儿予C,该房屋另5 0%的份额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承担;2、位于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承担;
    五、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 2 4 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6-4-22


  淡泊是一种心态,更是一种涵养。嬉笑怒骂即是生活,花开花落便是人生。人无常势,水无常形,繁华过后皆云烟。山一程,水一程,走过的都是春秋,看过的都是浮云,没有一样是自己的永恒。何不如,张开双臂,尽情拥抱每一幕花开的幸福,悄然领悟每一片落叶的安息。看淡了春秋,自然看淡了如梦的浮生
离婚成功争得抚养权【3岁女孩】
     财产折价补偿36万元
       江宁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委托人系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次诉讼案件,意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承办法官:任华顺庭长
审理结果:1、双方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3、我方获取财产折价款36万元。
4、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次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进行离婚诉讼程序,通过起诉材料的准备和诉讼意见的安排,男方无奈同意离婚,但是男方房产增值和还贷部分及孩子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孩子出生在女方家庭,出生后一直随女方家庭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家庭在供给,女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不宜变更抚养环境,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供了女方为了争取该名孩子抚养权的决心和抚养意愿,为此庄荣华律师又书写了多方面的抚养权争取的律师意见。
    最终双方在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下全面达成了一致。
   本案双方的基本抚养条件相似,对于抚养孩子都具有充分的条件,正是这样的情况,更需要一名专职的、富有长期、充足的诉讼经验的婚姻律师提供诉讼指导和帮助,才能在诉讼的每个环节发挥作用,最后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为当事人谋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利益。
 【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至C18周岁止,均于每月月底前付清。
    三、被告B行使探望权方式为:自2015年3月起,被告B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九点至原告A处接走女儿,并于当日下午七点将女儿送回至原告A处。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其中属于原告A的财产部分折价360000元,由被告B于2015年5月12日前付清。若被告B逾期未付,则由被告B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A逾期利息。
    五、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存款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原告A负担1073元,被告负担107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世上美好的东西数不过来,我们总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东西。其实即使拥有整个世界,我们一天只能吃三餐,一次只能睡一张床。欲望太多反而会成累赘,欲望越小,人生就越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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