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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剖析军婚离婚案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5-12-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军婚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2个月快速离婚】-2015年11月26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5年9月28立案,离婚时间2015年11月26日,2个月不到时间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1800;
   3、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再无纠葛;
   4、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军婚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核实情况2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中一个难点问题是在2013年的时候,双方将房屋出售获取一笔大额的房屋出售款,对方坚持要分割该款项,但是由于对方在2年期间没有持续供给家庭和孩子的基本费用,加之孩子过小,在医疗,早教,生活,平时开销以及租房等费用具体的背景下,这笔费用已经基本耗尽,没有结余,而且对方也存在一些财产,后来通过律师法庭询问得知对方也存在5万元存款给付他人使用情况,也没有得到我方的书面认可,因此庄荣华律师在通过庭前准备的大项费用清单和明细清单来与对方沟通,最终成功让对方放弃主张该笔费用,毕竟孩子随女方生活,女方的开支才是真正的家庭开庭较多的情况。本案从下午开庭直到晚上6点40左右才调解成功,感谢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耐心。
     另外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通过高明的询问技巧也让法庭得知,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全部都是由我方在负责,孩子对我方的感情和依赖程度也非常的高,结合男方的基本工作模式也不适当抚养孩子,庄荣华律师再次结合省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出具书面律师意见书,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0年生,部队人员,住所地河南省部队。
    被告B,女,汉族,1 9 8 3年生,编辑,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 0 1 5年9月2 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冬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8年通过网络认识,2 0 0 9年确立惫爱关系,2 0 0 9年登记结婚。2 0 1 3年生一女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 0 1 5年1 2月起每月2 0日前给付抚养费1800元,至C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B有对C探视的权利,每年暑假第一个月内C随原告A去河南生活十天,原告A或其父母负责接送,被告B应予以协助;
    四、被告B于2 0 1 5年1 2月3日前给付原告A人民币1.5万元:
    五、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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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离婚诉讼房产分割问题:
 一、关于“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
 
  “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具体分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与自己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产,虽是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贷款未还清楚的情况,应该讲这样的房产并不是有全部的产权的,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此类案件,当事人可考虑在公平的基础上尽量争取调解结案,这才是“双赢”的结果。
 
  3、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或是其他财产,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故此类案件当事人可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当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但可能是夫妻与家庭成员共同的房产,当然也可考虑通过析产,确定有关份额,进行分割。
 
  4、虽是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是婚后取得,但是该房产无产权证,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证据,则或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5、如果是一方婚前购得的房产,且有贷款在婚后还款,如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如何分割,也可参考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关于“私产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可能涉及的问题是很多的,且较复杂,以上只是简介几例,供你参考,如有案件,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应该慎重分析证据及相关实际情况,慎重制定诉讼策略。
 
  二、关于“公产房”的有关问题
 
  公产房的所有权不是公民个人,应该讲在离婚诉讼中,如符合有关条件,当事人可主张承租权,对此可考虑对照《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制定诉讼策略,例如符合以下情况下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如果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怎么解决。
 
  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怎么办?应该来讲,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对此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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