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房屋分割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6-11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辛静诉称,王贵、辛静二人于再婚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位于南街小区309号房产。被继承人王贵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原告辛静、被告王彤二人共有,各占一半产权。但是,被告王彤擅自将原告辛静赶出涉案房屋,侵犯原告辛静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致使原告流落在外,现请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2、被告辩称
  被告王彤辩称,被告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辛静所述并非案件事实,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王贵与原告辛静二人再婚前独自购买,并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涉案房屋自最初购买至今,共计增值300万元整,这部分增值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王贵的个人财产。原告无权抓主张分割。并且,在被继承人王贵生病期间,未尽到妻子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存在多次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道德和法律。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判决。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贵与原告辛静二人系再婚夫妻,被告王彤系被继承人王贵与前妻所生之女。据查,被继承人王贵与原告辛静二人于2009年再婚,涉案房屋原系王贵承租所得,被继承人王贵于2010年购买,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王贵去世后,原被告二人因继承纠纷产生诉讼,经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原被告二人各自占有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根据专业机构评估,涉案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为300万元。原被告二人均主张涉案房屋产权,原告同意按照评估价值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被告不同意按照评估价值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2)、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一百五十万元。
  四、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现在为原被告二人共有,共有形式为按分共有,各占一半产权。原被告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故原告分割房屋的主张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至于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介于原告同意并且有能力根据评估价值全额支付折价款给被告,而被告暂不具备支付同等折价款的条件,根据涉案房屋分割的实际情况,产权归原告更为合理。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