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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狂奔逃避临检撞伤民警获刑一年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110网律师
男子开车狂奔逃避临检撞伤民警获刑一年八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 (陶涛)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郭某路遇临时检查,随即掉头飞奔,随后两位民警立即驾车追逃郭某,两车辆撞击后仍未停止逃离,与他人车辆碰撞后弃车逃离并造成一位民警受伤,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6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警力在城区开展酒驾查缉统一行动。当晚,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安排民警吴某、许某带领辅警谢某、张某等人在城关镇高峰路和桃溪西路交叉口向南100米左右拉菲公馆小区门前范围的公路上设卡查缉酒驾,谢某、张某被安排驾驶某号警车在高峰路与桃溪西路交叉口不远处的东南侧绿化带附近守候,防止发现查缉酒驾的嫌疑车辆在此处调头逃避检查。当晚22时许,谢某与张某看到被告人郭某驾驶的皖A某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口处突然调转车头,有逃避检查嫌疑,遂驾驶警车靠近被告人车辆进行拦截,并下车示意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见状,驾车调转方向行驶,将站在被告人的车头位置避让不及的谢某顶撞到车引擎盖上,此时被告人仍继续驾车行驶,被害人谢某无奈抓住雨刮器,用拳头捶打车子前挡风玻璃让其停车,但被告人仍不停车,趴在轿车引擎盖上的被害人谢某在被告人行驶150米左右时被摔落至地面,致其头部、腿部等多处受伤。此时被告人郭某亦未停车施救,继续驾车驶离现场,并在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弃车逃离。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郭某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谢某被摔落地面后,被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的伤情入院诊断为: 1.颅脑挫伤,左颞骨骨折,左侧中颅低骨折,头皮挫伤、头皮血肿;2. 左侧锁骨骨折;3. 右髌骨骨折;4.颈部外伤;5.左侧面损伤伴左侧不全面瘫。舒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舒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三大队的委托,对被害人谢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同时作出(舒)公(司)鉴(临床)字(2018)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谢某头部损伤、左锁骨骨折和右髌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造成一名执法人员多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谢某系五中队交通管理辅助人员,是在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吴某、许某的带领下,按照内部分工安排,参与查缉酒驾,其行为符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的规定。故辩护人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是公职人员、参与了此次执法以及案发时是合法执法,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系一般的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为暴力方法,社会危害性大,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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