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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购买人起诉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25日,王小姐与许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小姐购买许先生的一套房屋,签约当天支付给许先生定金2万元,10日内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余款2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许先生确保2007年2月28日前将房屋交给王小姐,4月15日前取得产权证,并于3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王小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许先生也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房屋,王小姐随后开始装修。2007年4月14日,许先生突然通知王小姐不再履行合同。4月21日王小姐到外地出差,返回后发现门锁被换,房子被他人进住。经了解,许先生早在4月14日就已经把房子卖给了杜某人,并已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于是王小姐将许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许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裝修损失14万元。
  许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屋的一种买卖意向,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双倍返还定金;其在3月8日即告知王小姐不再履行合同,但王小姐仍对房屋继续进行装修,人为扩大损失,对此也不应赔偿。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非许先生所称的一种买卖意向。许先生单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许先生辩称其3月8日即告知王小姐不再履行合同,由于许先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的的房屋买卖合同,许先生返还王小姐已支付的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王小姐装修损失8.7万元。
  三、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规定,只要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小姐和许先生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合同对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约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并非许先生所说的买卖意向。
  (二)房屋归谁所有
  许先生与王小姐之间的合同依法有效,许先生与杜某人之间的合同也因相同的理由依法有效,并不是说许先生已经就该房屋与王小姐签订合同,就不能再与他人签订合同,这是出卖人的自由。但是许先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违反合同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既然两个合同都有效,那么房屋的归属到底如何呢?由于许先生已经和杜某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经登记已经转移给了杜某人,因此,现在杜某人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三)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王小姐根据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定金和购房款,许先生没有按约履行为王小姐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并将房屋卖给他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理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具有惩罚性质。《合同法》第1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许先生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明显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
  2.赔偿装修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的情况已不可能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只能赔偿损失,主要就是王小姐的装修损失。许先生主张已经提前告知王小姐不履行合同但不能提供证据,因此无法证明装修损失是王小姐人为扩大造成的,许先生对此应该赔偿。
  四、律师建议
  本案中王小姐提出的是十分合理正确的诉讼请求。有许多购房人在遇到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尤其是先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购房人,都会主张自己的合同有效,而另一份合同无效。但实际情况是,两份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有效。在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出卖人可以选择与其中的一个购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论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然后向另一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屋理应归办理手续的购房人所有,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另一购房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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