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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吗?这些案件法院为何"执行不能"?怎样避免?(附案例详解)
发布日期:2018-05-30    作者:王胜利律师
“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
为什么到现在还拿不到钱啊?”
 “他有没有财产,不关我的事!
法院要负责帮我弄到钱!”
“找不到人?你们到底有没有想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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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官司赢了
就一定能拿到钱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其实,这种情况就属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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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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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符合条件的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遇到“执行不能”案件,
法院有两种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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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确无财产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或虽有财产,但在已被全部抵押且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温馨提示:通俗地说,就是票子、房子、车子......啥都木有。  
执行不能=穷尽手段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可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藏匿处所和财产线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温馨提示:每一个“执行不能”案件的背后,都有执行人员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的巨大努力和对程序的严格遵循。  
执行不能≠到此为止  
关于执行不能,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温馨提示:如果是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不能案件亦称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执行案件在执行流程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穷尽现行所有可采取的执行调查及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下,依法中止甚至终结执行程序,使案件暂时退出执行程序的案件。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是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6个典型案例
案例1:查无财产 造成客观“执行不能”
【案情】
现年48岁的谭某常年在郑州从事床上用品批发。2010年至2014年底期间,谭某陆续向朋友程某借钱,并分笔部分偿还。后经对账核算,谭某仍欠程某17万元,遂向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今欠程某现金170000元,在三个月将150000元还完,给150000元就可以了。如果超过三个月,按170000元,并按2分月息结算。”随后,谭某及证明人王某分别在欠条上签名。
但约定的还款期过了近一年,谭某仍未如约还款。程某遂将谭某起诉到了法院。2016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谭某偿还欠款及利息17万余元,但谭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1月,程某向惠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向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谭某既未及时报告财产也未及时履行。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谭某电话联系,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某所居住的村庄进行了城中村改造,被执行人无固定居所,导致对其本人查找存在一定困难。后经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今年1月在郑州市某区某小区内找到谭某。经法官的全方位排查,被执行人谭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谭某于2015年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丧失了劳动能力,而由于肇事者逃逸,其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已被其全部用于医疗和偿还贷款,后期仍需大笔诊疗费用,现谭某家庭经济困难。
今年4月,经申请执行人程某申请,惠济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报院长批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2:标的物灭失导致“执行不能”
【案情】
现年53岁的李某常年在外打工。吴某与李某的宅基地相邻。2012年,吴某在对其房屋改建过程中,未经李某许可,将其堆放在两家房屋中间的部分物品清理走,致使李某部分物品丢失。
为讨要自己物品,李某将吴某诉至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某返还吴某相册两套、光盘五个,赔偿李某财产损失共计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吴某并未及时履行。2017年10月,李某向惠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由于事发时间距起诉时间较长,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均提供不出返还物品存在之处,视为该物品已灭失。且经法官多次协调,就折价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惠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某可以另行起诉。

案例3:对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而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关于李某某等申请执行黄传某、玉某某、黄春某、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传某、玉某某夫妇均为广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黄传某任公司董事长。2010年至2012年间,置业公司开发了防城港某房地产项目。黄传某、玉某某等人以置业公司经营房地产项目低投入、高回报为卖点,分别以个人、置业公司的名义向多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除少部分本金利息外,大部分借款本息无法偿还,产生纠纷成讼,涉案金额共计1.3亿,并陆续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情况
(1)诉讼阶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春某享有的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翠亭街XX号楼财产份额。该财产系与案外人卢某某等11人共有,因尚未析产确定具体份额比例,目前不具备处分条件。
(2)执行阶段,法院到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传某所有的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被执行人黄春某所有的扬子牌轻型普通货车、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各一辆,但未发现车辆行踪,所有未能实际扣押。
(3)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城大道XXX号某商品房小区的2栋A单元301、2501号房。在防城港房产管理局调查发现该房地产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手续均已作废,无法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此外,该房地产项目已在浦发银行办理整体抵押手续,抵押额本金1.9亿元。故该房产不具备登记、过户条件,无法拍卖处理。
(4)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据查,该土地已经在建设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抵押额本金9000万元。广西某某公司正在与被执行人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接洽,商议清算、接收被执行人广西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事宜,但仍未有结果。故此,因该土地已经抵押给建设银行,且地上建筑亦已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亦不具备处分条件。
(5)执行阶段,法院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黄春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五塘商贸城的两块土地,但该土地有地上建筑并已出售,且原工程规划为两层,实际建成五至六层,涉嫌违章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具备处分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项财产,但因不具备处置条件,造成本案“执行不能”,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被被执行人以低投入、高回报吸引提供借款,所产生的商业风险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案例4: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关于裴某源等4人申请执行裴某安、周某香身体权纠纷一案,裴某安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2013年10月24日回家途中突然发病对裴某源等4人殴打,造成轻伤。经法院判决确认裴某安及其法定监护人母亲周某香应赔偿裴某源等4人相应的赔偿款。
执行情况
经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长期患有精神病,没有工作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由其母亲周某香担任法定监护人,周某香76岁高龄,离异,系当地扶贫低保户,依靠政府扶贫低保维持基本生活,没有能力履行赔偿。执行法院2015年、2017年共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14000元。后执行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十六条第(六)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后对案件进行终本。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身体有疾病,其高龄母亲作为监护人及被执行人,系扶贫低保户,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手段,但仍无法执行到财产,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5:因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而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关于徐某艳申请执行刘某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记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徐某艳借款,后因生意经营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徐某艳将刘某记诉诸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刘某记应偿还徐某艳相应借款。
执行过程
法院依法受理徐某艳强制执行申请后,向刘某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通过网络与传统司法查询对刘某记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和存款等财产,依法搜查刘某记的住宅,除借款抵押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刘某记所有的房产评估和拍卖、变卖,但因无人竞买而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该房产抵偿债务,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财产经过法院采取评估、拍卖及变卖等措施仍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6:因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贬损无法清偿债务而导致的“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关于防城港某银行申请执行防城港某船务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防城港某船务公司于2008年向防城港某银行借款1000万元,并提供了评估价为1360万元的船舶进行抵押。因拖欠借款利息,防城港某银行于2017年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确认防城港某船务公司应偿还本息700万余元。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并拍卖了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船舶,扣除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80多万元。另经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也不再进行正常经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借款纠纷有抵押物,但抵押物价值会因市场波动、自身折旧而贬值,从而导致处置抵押物后仍无法满足债权,这些商业风险是申请执行人在交易之初就应该考虑到,且应该承受的。经过法院多方努力查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该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现在
你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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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申请人能够
正确认识执行工作
了解“执行不能”
理解法院
理解法官
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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