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发布日期:2018-05-23    作者:姚艳艳律师
上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仍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圆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信资产公司”),先后在本市虹口区黄浦路99号、长宁区中山西路1065号、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苏州市环球188广场租借场地成立黄浦路分部、中山广场分部、中信泰富分部和苏州分部,并指使被告人陆某、张某、陈某等人组织、联系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卓某、贺某某、成某等人,以经营金丝楠木制品需要资金等为由,通过发放广告、随机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骗得公众钱款9000余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还债、挥霍和提现等,至案发造成8300余万元无法归还。袁某某、陆某、贺某某、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袁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陆某等8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集资诈骗罪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本案是近年来发生的颇具典型性的非法集资案件,这类案件多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咨询等公司名义实施,公司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具备多层级、跨区域、集团 化运作的特点。如本案中袁某某成立的公司在多处商业繁华地段成立分部,内部分为总经理、销售总监、财务总监、行政总监、分公司负责人、业务经理、团队长、业务员等多个岗位和层级,该公司仅仅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未取得金融机构从业许可,没有资质吸收公众存款,但社会公众很难辨识其性质。不仅如此,参与其中的员工有时也难以辨别,如本案中一名被告人张某原在渣打银行工作,具有银行从业人员的经历,原本应该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基础知识,具备基本的鉴别能力,但仍然被袁某某公司所宣传的P2P、理财产品、高额提成所诱惑,积极参与该公司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最终身陷囹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这起案件不仅提醒了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不能盲目相信所谓的公司背景、担保承诺,而需谨慎对待、理性分析;同时也提醒了众多的择业者,如果想从事金融行业,在择业时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判断自己所在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非法的业务坚决说不,以免滑入犯罪的深渊,否则可就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