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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残疾等级鉴定前达成的赔偿协议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8-05-18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不知伤残鉴定结果签订和解协议
20121020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杨某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3121日,杨某发生工伤事故,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事故发生后,杨某20137月申请离职,离职时双方均不知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就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了工伤和解协议,约定公司积极协助杨某办理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后,公司及时支付杨某一个月工资2550元,双方就此次工伤再无纠葛,杨某也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请求。201412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工伤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470
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符合九级,根据法律规定,杨与公司于2013723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在杨伤残等级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与杨某签订工伤和解协议,约定杨某不再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得就本次工伤事故向公司主张任何请求,该部分约定显失公平,属可撤销协议,故杨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法有据,院予以支持。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为26周岁,公司应当支付10个月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48020元(480210)。
律师说法:工伤残疾等级鉴定前达成的赔偿协议能否撤销
虽然杨某于2012年1012日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杨某不再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得就本次工伤事故向公司主张任何请求,”但某此时对其自身伤情并不确切了解,并不知晓此次受伤已达到级伤残程度。由此可知,杨某在与公司签订协议书时并未将其构成伤残而遭受的损失计算在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之规定,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应予撤销,公司应按法律相关规定赔偿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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