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补偿,你要知道和谁谈才有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会有“人”和被征收人谈房屋补偿及相关征收事宜,那这个“人”真的有决策权吗?和他谈补偿能谈成吗?
在一些房屋征收过程中,是由街道办(或村委会)与被征收人对话儿,与被征收人谈房屋补偿及相关征收事宜,但街道办(或村委会)并不属于房屋征收主体,他只是负责上面交代下来的任务,房屋征收部门说如何补偿他就如何执行,他并没有权利给被征收人增加补偿。所以,无论你和他如何讲道理都是没有用的。那我们该和谁谈呢?
1.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补偿协议与谁签订
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即便是和委托单位签订的,但协议的相对方应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不是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可能面临无效,进而拿不到征收补偿。
综上,我们要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谈判。在实践中,往往上述部门会“躲起来”,一些不懂法的被征收人不知道他们的存在,还在一直和街道办(或村委会)谈,但如何谈都没有个结果。所以,我们需要找对人才能办好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