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大讲堂——无证房产生的原因及处理原则无证房屋,一般是指没有经过登记,缺少合法证件的房屋。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经常会出现将无证房屋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的现象。那么无证房屋真的都无法获得补偿吗?
“无证房屋”的产生原因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1)房屋建造时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房屋虽然符合当时的政策,但是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证件要求,政府部门也没有组织补办,于是拆迁时就变成了无证房屋。
例如,某些房屋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甚至更早,那时我国农村经济开始高速发展,政府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对于农民的宅基地大都采取十分简单的审批手续,往往宅基地划定的地块通过审批后,农民们都只会拿到一张纸,上面写着审批的内容,同时盖有政府的公章。这些房屋由于建成的早,符合建房时国家要求的程序要求,且村民在集体组织上仅有一处房屋,不应认定为违建。
(2)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就违法建造房屋,以致买房人不能顺利进行房屋登记而成为证件不全的房屋所有人。
(3)某些人违法建造房屋,有关部门知道却因为某些原因未及时进行处理,以致该建筑被长期使用,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4)有些地方经历过一次拆迁,原本有证的房屋所有人在拆迁之后重新修房或者由政府安置房屋,但由于政府部门失职或不履行承诺导致新房未取得合法证件。
(5)被征收人自身法律意识匮乏,在建房之前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导致房屋成为无证房屋。例如,某些人为了省下审批手续费用,或者嫌麻烦就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无证房屋”的处理原则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在调查过程中就会涉及到房屋证件是否齐全的问题,而如何界定这些“无证房屋”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一般而言,应坚持如下原则:
1、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3、对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也明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因此,对于无证房屋,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历史原因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由于历史政策原因、政府不作为、政府违法行政等原因造成的无证房,也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无证房屋不一定没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