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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土地征收流程
发布日期:2018-05-14    作者:沈玉潮律师
法律知识大讲堂——土地征收流程
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他们村的土地被征收,但征地补偿标准他们非常不满意,想要知道应该怎么办。在询问后律师往往会发现这些村民对于土地征收的流程一无所知,对于征收部门在此过程中应当尽到的义务也不了解,这样就造成了征收部门随意征收,而村民未能及时阻止其违法行为的局面。
因此,了解土地征收的流程对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来说非常重要,能帮助其及时发现征收部门的违法或不合理的征收行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土地征收的流程,以及其中蕴含的村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征收部门应尽的义务。

一、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以上为土地征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土地征收应遵循的流程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因此,征地部门有书面告知的义务,被征地人也应当遵循不抢栽、抢种和抢建的义务。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村民意见,因此对于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征收部门自行决定补偿标准不了解别征收人意见的行为是违法的。
四、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向右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上报批准。

五、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收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因此,征收部门应当在时间限制内及时将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而且公告的内容也有具体要求。所以在实际中如果未公告、未及时公告或是公告的内容不符合要求,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用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应当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
八、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交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征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为准。
因此,被征收人应当注意,需要在公告的时间限制内及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十、实施补偿、交付土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
以上即为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其中体现了征收部门应尽到的法律义务和被征收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实际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法定的权利,同时对于征收部门未尽义务而伤害自身权利的行为也应及时指出,当然在必要时对于违法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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