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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5. 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8-05-13    作者:110网律师


【内容】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案例】 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曹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281号)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曹某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虽然2010年10月20日的《建设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书》上载明的合同相对方为赵某某(甲方)与曹某某(乙方),但合同涉及的“龙山小区2号”商住楼工程A、B、C、D、E、F栋的发包方为重庆某某实业公司,重庆某某实业公司也明确认可赵某某的代理行为。结合曹某某于2013年3月6日直接向重庆某某实业公司、东山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小区2号”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今后的保修及税费缴纳承担全部责任,重庆某某实业公司于2013年8月5日、8月9日发出的维修通知,直接向曹某某发出,2013年11月20日的《催办通知》也是直接向曹某某及重庆市某某建筑公司发出,可以明确重庆某某实业公司认可了赵某某代理其与曹某某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曹某某作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当然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分析】 这讲的是程序,但实质上体现的是实体,因为法条规定,分包人就分包工程的质量与总包人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是转承包人,是非法转包和借名协议里面施工干活的人,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因为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他与他的发包人一起,就工程质量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体现为共同被告,比如共同侵权,共同共有,合伙、连带保证责任等等,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在实体上体现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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