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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打顺风车遇害,滴滴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8-05-11    作者:张颖律师

《网约车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实际上规定了网约车的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这也就意味着,从网约车角度而言,滴滴作为平台实际上是承运人,就要对乘客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和网约车相比,顺风车则是另一个事物。

顺风车往往会被法院认定:

“顺风车”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网络拼车模式。虽然这种合乘形式具有有偿性,但其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出租车等正规营运车辆的收费标准,结合汽油费、车辆折旧费、驾驶人员人力成本等综合因素,驾驶人通过一定费用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存在合理性,不能仅以“收取费用”这一表象认定该合乘属于营运性质。

故而跟上文所述的网约车存在较大的差别。

那么我们现在来看一下顺风车协议。

以往个人通过滴滴乘坐车辆时,偶尔会在无聊的时候跟司机闲聊滴滴的平台协议,然而发现实际上无论是乘客还是司机都很少认真分析过滴滴顺风车提供的用户协议。

翻阅滴滴 APP 其中的法律与隐私“协议模块”有个条款很有意思:

《滴滴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1.5:

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

这就意味着,从顺风车角度而言,滴滴作为平台实际上此时不是承运人。

这里由《滴滴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引出一个法律问题:

滴滴、顺风车司机(下称司机)、乘客三者间的法律关系究竟如何?

其实很简单,滴滴和司机是居间合同关系,滴滴和乘客是居间合同关系,然而乘客和司机却是运输合同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待顺风车这一事物,滴滴平台实际只是居间人,而非承运人。因为居间人仅仅只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所以一般情况下,滴滴并不承担交易双方风险。


这里为什么说顺风车模式下,滴滴一般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滴滴平台同乘客、司机之间是居间的法律关系。就居间合同而言,在“顺风车”模式下,乘客的认知是顺风搭车,滴滴仅系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中介撮合,其和乘客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此时滴滴平台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应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在乘用顺风车之类的网约车时,请务必注意安全,再怎样强调谨慎都不为过,毕竟自己的生命安全主要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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