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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村委会克扣地上物补偿你该这么做!
发布日期:2018-05-10    作者:沈玉潮律师
法律知识大讲堂——村委会克扣地上物补偿你该这么做!
案例简介
某村村民章某1997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20亩土地种植甘蔗,承包期为30年。去年,因国家建设需要,章某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某国土资源局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章某种植的甘蔗进行了清点。并将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在收到征地建设单位所给付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费后,告诉章某经村委会研究,只付给章某其中的90%,剩余的10%村委会收取做办公经费。章某不同意也不领取该款,他认为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该均归其本人所有。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1、首先,征地建设单位所给付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全部归章某所有,村委会扣留10%作为办公经费,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权益。
2、其次,若章某和村委会就该补偿款归属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章某可以找相关政府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因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有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每部分的用途和归属均有明确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个人,其他人无权取得。
本案中,因章某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而给予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全部归章某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决定将章某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给予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扣除了10%作为办公经费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权益。章某作为实际耕种人,依法享有土地被征用后获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权利。

维权建议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户因承包地被征收而造成的青苗等直接损失,理应得到补偿。为了防止村委会对该笔补偿费用滥用,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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