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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你想知道的安置房买卖问题!
发布日期:2018-05-09    作者:沈玉潮律师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想知道的安置房买卖问题!
【案例简介】
2015年3月,盛某与苏某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苏某将因拆迁而享受的购房通知单上的权利以5万元转让给盛某,苏某协助盛某办理过户手续。盛某当即支付了5万元的转让款。后盛某以苏某的名义购买了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苏某名下。盛某要求苏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苏某一直以无时间为由推拖。现盛某咨询律师想知道其和苏某转让安置房购买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得到履行?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想知道的安置房买卖问题!
【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虽然购买安置房属于私权利,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订立的合同按理说可以根据合同法调整,但也要具体看该房屋是否是有证房屋,能否上市流转。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想知道的安置房买卖问题!
【案例分析】
现今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
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
第一,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有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想知道的安置房买卖问题!
第二,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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