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未成年人张某某抢劫案成功辩护被判缓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张XX亲属的委托,经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张X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XX的犯罪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未遂)。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XX的抢劫行为也没有因自己的抢劫行为而取得任何财物。因此,犯罪嫌疑人张XX在本案中的抢劫行为,应属抢劫罪未遂。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张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四、本案被告人张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抢劫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张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五、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张XX在参与本案抢劫犯罪时,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具体对受害人的抢劫行为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张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张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此致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