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及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及法律保护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和特征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谓商。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自、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泛,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在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可分为工业性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性的商业秘密。前者又称技术信自、.指凭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它包括生产工艺、科学配方、操作规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后者又称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方法、组织机构、客户名单位、货源情报、资信状况等。
商业秘密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版权等,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秘密性
秘密性即尚未公开性尚未公开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及其池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待其价值。而专利等知识产权则必须公开换取专有权以在有限时期间维持其价值。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不成其为秘密.其固有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我认为,“秘密性”可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不为公众所熟悉,即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二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通过采取适当保密措施,使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如企业加强技术资料、商业文件的保管,在文件上标明“保密”“机密”字样,限制文件份数和发放范围、企业与掌握商业秘密较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合同.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
2、经济性
商业秘密必须能产生经济效益,即必须其有实用价值在市场竞争中,哪个企业掌握了商业秘密,那就能形成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几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如世界著名饮料美国可口可乐.山于掌握了不为众人所知的特殊的配方诀窍、工艺流程,使其在激烈的世界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创造了巨额的经济价值,可口可乐也被荣膺世界十大驰名商标。如果某项技术方法虽然没有公开,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没有实用价值,从而也就失去受法律保护的基础。
3、风险性
商业秘密的风险性表现在其缺乏充分保障。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没有对商业秘密给予明确的、直接的保护规定。尽管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业秘密的转让合同也给予保护.也追究非法窃取、暴露商业秘密者的侵权责任.但却不能禁止他人用正当、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并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有时自身保密不当,也会把技术秘密奉送他人急之,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白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与用专利力一式来保护相比,风险性大,保护的效力往往也不及专利。专利则不论他人采取什么方法获取技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都不得从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专利技术。
4、合法性
靠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披露等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能也不应得到任何法律直接或间接的保护。而且,责任者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是指商业秘密必须是不违法的和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如某种商业秘密虽具有实用价值和财产价值,但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当然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商业秘密属性,及商业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的问题,各界对此曾有讨论,莫衷一是:过去,多数国家或多数学者是否定态度的。并将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区分开。商业秘密不属于“产权”的传统认识。随着工业性商业秘密等交易活动的发展。人们对商业秘密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本世纪六十年代,国际商会(ICC)首先把工业性商业秘密是为工业产权,在此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也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种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它是,种非物质的财富,但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应用于社会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并能转化生产力。创造出物质财富。总之,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