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卫蓉与袁州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胜诉裁定
文书正文(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卫蓉,女,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丹,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宇,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州区人民政府,地址:袁州区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楚,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小辉,袁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鸿俊,宜春中心城区管委副主任。
被告宜春市人民政府,地址:宜春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娜,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隆清,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卫蓉诉被告袁州区政府、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袁卫蓉以已与袁州区政府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卫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卫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卫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建平
审判员黄礼
审判员潘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