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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不明造成邻居财物损失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18-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4年7月4日,林福生租用的仓库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到相邻的宋志文租用的仓库,导致宋志文仓库内堆放的草纸被烧毁,造成其10000余元的经济损失。这次的火灾,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宋志文认为,不管林福生仓库是什么原因起火,但自己仓库起火确是林福生仓库之火所致。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林福生承担。林福生则认为,本次火灾排除了人为因素,起火原因不明,是场意外事故,对于火灾蔓延造成邻居财务的损失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仓库的管理者,对于仓库负有管理责任,因为起火点在被告仓库,不管被告是否有过错,都应该承担管理不当导致失火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因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对火灾的引起也不存在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不了侵权人,故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林福生不应该为一场“意外事故”承担他人的经济损失。火灾的发生,总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于火灾现场的复杂性、破坏性,火灾证据的隐蔽性,因此,并非每起火灾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么,“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能否认定呢?就此问题,笔者认为,既然消防部门认定此起火灾原因不明,也没有追究任何人对此起火灾负有责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被告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在合理范围里对原告予以补偿是法律允许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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