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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作过失造成单位损失 劳动者应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01-17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劳动者工作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是否担责引发纠纷
职工程某2014年3月份进入某橡胶制品企业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程某任职货车驾驶员,同时双方约定因程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向程某追偿不大于损失的赔偿。2014年7月份程某在企业厂区内驾驶载物宽度超出车厢货车时,不慎碰撞其他职工黄某,后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黄某无责任。死者黄某被认定为工亡后,因橡胶制品企业未给黄某参加工伤保险,橡胶企业自身赔付黄某家属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76万元,肇事车辆的商业保险理赔款56万由橡胶企业享受。橡胶企业损失达20万元。就该损失,橡胶企业根据与程某的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与程某协商要求程某承担。后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程某自动离职离开被申请人单位。橡胶企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程某承担20万元损失。
仲裁结果:劳动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即劳动者在履行职责时,应尽谨慎履行、全面履行义务。若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公平基本原则。程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程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给橡胶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劳动争议仲裁科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参考双方过错大小,酌情要求程某以在职期间工资收入的20%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劳动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义务。本案中程某与橡胶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约定,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为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有效。程某因其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在本案中程某在厂区内驾驶货车,载物宽度超出车厢,用人单位应当负有现场引导指挥义务,用人单位同样存在过错。故最终程某以在职期间工资收入的20%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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