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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何要替“坏人”有效辩护
发布日期:2018-05-02    作者:王成律师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种全会通过了关于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在法治中国的当今社会,各级司法机关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纠正了一些刑事错案;司法机关在办案观念上也有了很大变化。依据现行的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对整个刑事司法各个环节的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等方法诸方面作出重要规定。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提供更为便捷的渠道并完善其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预防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成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已经成为当前我国防范与纠正刑事错案中必不可少的力量。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发生后,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再加上随着时间的流逝及环境客观变化,不可能再重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把案件事实查证至法律真实的标准,永远无法复制客观真实,在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会永远存在一段距离,我们通常称之为“法律认识上的盲区”,由于这段“盲区”的存在,决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可能会出现错误,将“好人”误认为“坏人”,由于无法排除合理化怀疑,就不能穿越这段“盲区”主观臆测一个“坏人”有罪,否则就会导致出现错案。而就刑事诉讼审理程序而言,要公正的审理刑事案件,无非就是要“让无辜者获得自由,对有罪处以刑罚”,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仅要保障人权,也要惩治犯罪。但是本身两者存在一种根本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选择了一种原则,就是在排除合理化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这个“坏人”是无辜的。因此,不管这个“坏人”可能做了什么?也不管他即将面临多么严重的指控,在没有被法院定罪之前,这个“坏人”都是无罪的,都有权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一个“坏人”可能会获得正义的审判结果,但是若在程序上没有被公正对待,他仍然会觉得遭受到了冤屈。因此,“坏人们”不仅仅关于正义或者公正审判,他们的关注点更加具体明确,即保障其享有公正审判权利的前置:专业刑事律师的有效辩护。在司法实务中,为了侦破案件,警察侦查的方向往往关注是他们需要的东西,用来为检察官对“坏人”提起有强力的指控,与“坏人”罪责没有关系的事实,也许被忽视或者没有受到适当的取证或者审查,特别是对“坏人”至关重要的无罪证据,也可能就不会得到有效的披露。而他能够获得这种审判的唯一途径,就是得到专业的辩护律师为他提供全方位的有效辩护。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提起案件,也因此必须证明案件的事实,辩护律师若想要赢案子,就必须竭尽全力,才能成功为被告人辩护,唯一能够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是要知道控方的主张是什么,这些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又是什么。面对公诉方指控的时候,律师唯一要判断的事情,是他有没有做某一件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证据是能够最终作为定案依据的任何东西。人们对辩护律师的职责多有误解,往往只看到律师在为“坏人”辩护这一表明现象,却没有意识到,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有效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要为自己的客户所做的,是他力所能及时会为自己而做的所有事情;要证明案件已经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是一桩技术含量极高的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刑辩律师要坚持一系列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标准,坚持“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的理念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有效辩护的辩护方案。目的是防范可能出现的任何司法程序中的错误,这项职责,与辩护的对象是否“好人”、“坏人”并无任何关系。没有律师代理,“坏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风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作无罪辩护。所以,律师的辩护职责与职业伦理,对应的是他的体制角色,他不是单纯的在为某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而是通过自身的工作,经由每一个个案,为完善司法程序、避免错误裁判而努力,律师的辩护工作越是成功,就意味着司法程序越发健全,国家拥有保护人民的完善机制,人民才能得到真正的安全,不会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刑事辩护是一项对抗性非常强的律师业务。庭审中的公正,是一种平衡术,控方肩负压力,要对严重的犯罪提起指控并要求获得成功,这可以理解,但也必须有足够对抗性的动力,确保一个“坏人”能够正确的为自己作出辩护。辩护,首先要有效,否则辩护将成为一种摆设,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同权益。辩护律师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托,为其实现利益最大化。成为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就意味着接受了一份使命,而不单纯是为了糊口,要努力把这份事业做好。
“有效辩护”,与无罪辩护并非同一概念。无罪判决,更多原因可能是与控方指控错误有关,而与有效辩护是没有关系的,它是一个程序法上规定的概念,对律师应当怎么做提出了一个基本要求,且只有这样做,才是有效辩护,和最终的法院判决结果是没有关系的,也并不是说只有获得什么样的判决,才能称之为有效辩护。有效辩护意味着辩护权的行使是有效且充分的,并不意味着最终获得无罪的判决;被告人想说的话得到充分表达,被告人没有想到的也已经通过其聘请的专业刑辩律师得到了充分的表述;一个人是有尊严的获得了审判,判决结果也是在这个人想法得到充分表述后得出的,是公正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在个案中切实维护每一个“坏人”的最大的合法权益也是法治对刑辩律师在这一案件中诉讼角色的合理性要求。刑辩律师应该穷尽所能的一切方式来“检验”控方的全面指控,只有这样,最终做的判决才能能够让人心服口服。有的被告人的确重罪,即使判决其死刑,他也同意,关键是他内心的委屈想法是否得到了充分表达,律师帮他提出专业性的观点及质证意见,他就能坦然面对,并不是说判决死刑,辩护无效,这是两回事。其实刑事辩护本身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一些年轻律师往往把无罪辩护作为辩护成功的唯一标准,把无罪辩护的效果无效放大了,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比率极为稀少;而有效辩护则是刑辩律师的新常态;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搭建精细化、常规化、深耕细作的一系列的刑事辩护体系,由于各项路径及方式方法,而且要熟悉国内外的大量的刑事辩护经典案例,需要专业刑辩律师强大的心理素质及丰富的刑事司法经验。有效辩护的基础因案而宜分析后确立正确的辩护思维,有时还需要形成多元化的辩护思路。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决定了现代法律是一套设计精密、内容博杂实务规则体系,没有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很难理解和掌握这套规则。在司法实务中,一些资历较浅或者不熟悉刑辩业务的资深律师在辩护中的效果并不理想,有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甚至很糟糕,后果很严重,不仅危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无法确保被告人的基本的诉讼权利,而且已经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致使冤家错案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而发生。其实刑事案件的判决有时不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其罪行,而是取决于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及其有效辩护。
正如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所言:“公正的审判是一项非常不容易的工作,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的、最谨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导致错案的因素很多,如虽然有确凿的证据,但依照这些证据作出的推理判断是完全错误的;虚假的证人证言或者伪造的书证都会可能导致错判,辨认错误或者司法鉴定的错误,无效的律师辩护也是造成错案的另一重要原因。由于案件的复杂、证据的流失、缺失、任意取舍或者破坏、伪造与鱼龙混杂以及侦查人员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或者片面化,侦查机关的侦查技术及其侦查水平有限,以及追诉犯罪活动本身要受到法定程序和时限的限制制约等因素的影响,加之侦查部门要求的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违背侦查规律的非理性任务,公安司法机关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绝对的“不枉不纵”已经不可能,对“坏人”的错案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因此,律师的有效辩护必不缺少,若律师的自身能力和专业知识有限,难以确保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也就不可能明确指出刑事指控到底错在哪里了;若辩护律师在热情、学识、技能、智慧、责任、沟通技巧上均超过对手,他在一定程度上就占据了优势。作为一名专业的顶尖刑事辩护律师,除了拥有深厚的专业法律功底、敏锐的分辨能力、专业成熟的刑事辩护思维、长期丰富的司法实践阅历,具有擅长解决复杂疑难重大刑事案件的经验与智慧外,其实也没有任何的权力,可以说是手无寸铁,唯一可以仰仗的就是辩护技能和激发律师的献身正义和法律信仰的理念,这些都是刑事案件得以有效辩护的关键。只有通过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有意识和能力实现自己的基本权利,依靠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在羁押场所获得有尊严的待遇,有足够的机会准备和进行有效辩护,从而获得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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