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夕惠阳(化名)是云南省保山市田园镇某村村民,在田园镇某街道附近建设门面房三层。
2014年年底,保山市人民政府所属派出机构XX新区管委会以“XX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实施房屋征收,夕惠阳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
但因为对夕惠阳门面房屋的补偿价格仅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且不提供安置房,仅进行货币补偿,夕惠阳对上述补偿方案不认可,遂没有达成协议。
2015年2月9日上午9时许,XX新区管委会和田园镇政府组织桐坡村村民委员会、田园镇派出所、城管执法队等单位共计300余人对夕惠阳的门面房进行强制性拆除。
夕惠阳悲痛欲绝,但却没有放弃维权的希望,经过多方打听,2015年3月5日夕惠阳找到多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后经过和来硕律所的燕律师长达4小时的交谈,于当天便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办案经过在来硕律师事务所接受夕惠阳委托后,来硕律师第一时间就涉案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经律师多方调查,涉案项目并未取得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也未依照土地征收的方式组织实施。
2015年5月 6日,来硕律所燕薪律师就XX新区管委会和田园镇政府的强拆房屋行为第一时间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定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2015年11月20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两案分别作出裁判,认定夕惠阳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XX新区管委会和田园镇政府实施了拆除夕惠阳反顾我的行为,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了夕惠阳的起诉。夕惠阳对此不服,依法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2016年4月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夕惠阳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了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016年6月7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就该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保山市作为第一被告对XX新区管委会参与强拆一事拒不承认,田园镇政府则认为本案系村委会组织的村民自治行为,其所在单位领导在强拆现场系维持现场秩序安全,并非指挥参与强拆。对此燕薪律师认为夕惠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两行政机关领导指挥并参与强拆的客观事实,两被诉行政机关虽然对此一再否认,但是并未就其在现场这一事实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其口头反驳不足以排除其强拆的事实。
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夕惠阳主张保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XX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强制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照片、证人证言和视频等材料,但其提供的照片所指向人员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确定系其主张的XX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明确XX新区管委会的哪位工作人员参与强拆行为,故排除了XX新区管委会管委会参与对夕惠阳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夕惠阳主张田园镇政府组织实施了对其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提供了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证实该事实,该证据能够证实田园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了强制拆除房屋的现场,且对原告采取了控制措施,虽不能确定田园镇政府组织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但可确定田园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2016年10月21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告保山市东坡区田园镇人民政府2015年2月9日实施对原告夕惠阳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遇到征地拆迁活动,一定要首先明白自己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积极了解情况,积极参与,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出,或咨询、委托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这样才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