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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遗赠扶养协议”代签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8-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覃某由于长期外出打工,无法照料年迈的父母。2011年6月,覃某与邻居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由邻居孟某及其丈夫可搬到沈某家中居住,扶养和照顾好沈某的衣、食、住、行、病等及其他事项,如孟某及其丈夫按照约定履行所有事项,沈某愿意在其死后,将其所居住的房屋赠于孟某。2012年12月,沈某逝世,覃某与孟某因《遗赠扶养协议》发生争议。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庭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由其监护人代为从事民事活动。本案沈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签订扶养协议,不需要其儿子覃某代理。所以,覃某代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覃某作为沈某遗产法定继承人,具有处理财产的权利,在沈某死后,其继承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赠于他人。所以,覃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评析】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等的。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财产所有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协议。覃某不是财产所有人,不具有签订该协议合法权利。

在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该部法中对被扶养人没有规定限制,所以只要被扶养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就可以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我国民法也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本案沈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签订扶养协议,不需要其儿子覃某代理。所以,覃某代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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