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案情简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于某4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共生育原告与二被告共三名子女。二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早于其二人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有住房一套,位于长春市翔运街X室,系铁路私有产权,原产权证为沈局房权春分字第589号。2014年3月17日,二被继承人在长春市南关区桃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见证书,内容为二被继承人均表示将本案争议房屋遗赠给原告所有,同时原告必须尽赡养义务。2014年5月9日被继承人于某4去世。2014年9月19日,原、被告与被继承人张某某到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被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于某4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于某4的遗产由张某某一人继承。2014年10月22日,张某某与沈阳铁路局长春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该房屋已房改完毕,即所有权人为张某某,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X号。原告与二被继承人自2013年7月起一起共同生活,由原告负责照顾二被继承人的日常起居生活,直到去世,并为二被继承人操办了丧葬事宜。现该房屋被被告于某3强占,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继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宽城区崇文路桥外小区530号楼X室私有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张某某遗留的房屋一套由原告于某1继承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4年3月15日在长春市南关区桃源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履行了全部赡养义务,故本案争议房屋应按被继承人张某某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由原告继承该房屋。关于原、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公证,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于某4遗产的继承权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表示放弃对被承人于某4遗产的继承权,但原告并未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且也不影响原来所签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原、被告与被继承人张某某经过公证后,并经房改,被继承人张某某已拥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故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内容,该房屋由原告全部继承所有。
律师说法: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