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按责任比例分担?
2016年6月7日13时30分,患者石某因头疼、呕吐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为“左侧额叶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但被告以医院没有病床为由,让患者转院,并于当日15时00分联系某急救中心,欲将患者转至某医院,在转院过程中,被告亦没有进行转院指导,也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同日17时30分,患者到达某医院后,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现象。同年6月9日17时30分,患者死亡。
经鉴定医院承担60%责任,判决如下:被告某医院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XXX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万元。
关于上述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额度的参考因素以及是否按双方过错承担?
一、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确定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受诉法院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生活消费支出来考虑。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精神抚慰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除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审判实践等因素外,该赔偿金还依据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数额,因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级,每一等级都有相对应的赔偿数额,一级对应赔偿数额为XX元,二级赔偿数额为XX元,依次逐级递减XX元。
在上述案件中,被侵权人伤残等级为一级,医院承担60%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为X万,因此,所赔偿精神抚慰金是按责任比例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