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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研究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余谭生律师
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研究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然而泄露商业秘密和信息的负外部效用使上市公司不愿意主动披露信息。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因而具有相互协调的现实可能性,协调的关键在于明确强制披露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界限。
关键词:会计信息强制披露、商业秘密保护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证券投资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根据披露方式的不同,信息披露可以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而这两种信息披露方式的不同根源于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所具有的不同动机。只有那些上市公司不愿披露而投资者又必需的信息披露项目才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
一、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
1.冲突现状
(1)法律规定上的“冲突”
我国对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主要法律中包含有十一项关于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而其中有八项涉及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可见上市公司信息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在内容上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合。正是这些制度规定上的矛盾冲突造成了对强制披露的会计信息与商业秘密的误判。
(2)操作实践中的“冲突”
这种操作实践中的冲突根源于矛盾的法律规定。相互重合的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难于正确把握强制披露的会计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合理界限。也因此,很难对投资者的知情权与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效保护。除此之外,操作实践中的冲突还根源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两个特征,即非独占性与非排他性。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1.法律价值理念的差异
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开理念与保密理念的价值冲突上。
首先是立法宗旨上的冲突,信息披露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真正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立法宗旨是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本宗旨则是维护商业道德,促进研究和开发,它通过促进商业秘密的有偿传播而最终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
其次是法律原则上的冲突。信息披露作为一种贯穿证券监管全过程的核心制度,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易理解性等,而商业秘密保护则坚持完整性、保密性与持久性原则。
  2.经济利益的不可兼得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来看,实质是商业秘密权与股东信息权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会计信息是分配财富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的实质是利益不可兼得。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需要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但信息披露在保障投资者获得充分、及时、公开信息的同时也可能泄露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最终危及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保持竞争优势,上市公司有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因此往往不愿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而商业秘密保护在保护上市公司自身利益的同时又有可能削弱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
2.经济利益的不可兼得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来看,实质是商业秘密权与股东信息权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会计信息是分配财富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的实质是利益不可兼得。一方面,证券监 管部门和投资者需要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但信息披露在保障投资者获得充分、及时、公开信息的同时也可能泄露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最终危及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保持竞争优势,上市公司有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因此往往不愿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而商业秘密保护在保护上市公司自身利益的同时又有可能削弱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
三、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
1.会计信息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间存在相同的利益趋
向会计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实质都是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一方面,由于信息具有时间价值,市场对不同时间披露的信息有不同的反应,因此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信息提前泄漏会削弱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反应,并直接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从信息披露内容角度讲,有选择地不披露一些信息不仅是上市公司的需要,也是证券监管部门所允的。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有自愿披露商业秘密的动机。原因在于:其一,信息保密加剧了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使得公司证券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好的上市公司会自愿披露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其二,上市公司为了突出竞争优势,也会自愿披露有关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方面的信息。其三,基于对自身证券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期望,上市公司甚至会主动选择有商业秘密性质的信息予以公开披露,以影响股市。
2.准确界定强制强制披露的会计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界限
要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矛盾,必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大事件与商业秘密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应依据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企业规模等因素合理界定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在商业秘密与重大事件交叉的情况下,应该在分析该信息对证券价格、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的基础上做出取舍。
3.会计信息需求与供给的错位
首先,会计信息披露量超出了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尤其是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的强制性披露信息是不必要的。第一,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需要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决定投资决策。第二,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基础的会计信息需求有限。调查表明,个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技术分析,最关注企业现时的财务盈利能力。而机构投资者最关注的是企业的成长性。与前述涉及商业秘密的强制披露会计信息作比,投资者需求的会计信息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商业秘密非常有限,几乎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强制披露会计信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部分是不必要的。
其次,部分会计信息披露不足。调查表明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以及其他临时公告等往往不能有效传达投资者真正想要知道的信息内容,而这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都不属于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的范畴。可见,在实践中,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增加投资者获取的会计信息,与保护商业秘密间并不存在严重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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