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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涌现的国际法研究新方法_研究
发布日期:2018-04-19    作者:单义律师
卡尔.拉伦茨教授在其代表著作《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真理需要不断接近,方法更需要适时调整。时代在发展,作为认识事物的方法也要随之发展,排斥批判或是拒绝对话都会使方法固步自封,无法适应时代变化。对于国际法来说,传统的国际法研究方法成就了国际法的过去与现在,而国际法研究新方法则毫无疑问关乎国际法的未来。新方法对于传统国际法方法的质疑和批判对于重新认识国际法提供了重要的视角。[2]
一、国际法方法的概念性界定
一般认为研究新方法界定,方法是为人们提供从事某一活动可遵循的方式、模式、程序和过程。法学方法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和适用法律规范时可以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思维方式。根据多数学者的观点,法学方法被概括为实证分析和价值判断两个主要方面。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国际法方法同样可区分两个使用语境。其一是国际法的法律方法,指以国际法规范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归纳或演绎国际习惯,阐释并评价国际条约,制定和适用国际法的方法。法律方法意义上的国际法方法既是关于实证分析、法律解释的司法方法,也是关于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的立法方法论文提纲格式。其二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国际法学研究方法,是将国际法作为认识和分析国际现象、国际交往的基本工具,用于评判国际规则的公平正义,国家交往的是非曲直的方法。在国际关系领域,国际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相对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学等研究方法而言的。
在国际法学界,进路(Approach)、方法(method)、学派(school)、理论 (theory)、思潮(stream)、学说(doctrine)、视角(perspectives)、主义(lism)等均是学者在论证国际法方法时所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基本可归为两类。一类是理论、学说、学派或思潮;另一类是进路、方法、视角。不同理论、学派和思潮的背后是进路、方法和视角的差异,因为每个特定的学说都有其固有的方法或视角。学说、流派是运用一定方法和思维的结果;不同的学说体现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进路。因此,方法是学说之因,学说则是方法之果。方法与学说之间的紧密联系在国际法理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对于相对缺乏理论系统性的国际法而言,主张不同的学派和方法研究新方法界定,实际上等同于主张不同的国际法体系。
在20世纪以前,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与之相对应的国际法方法自然法方法和实在法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3]自然法的主导地位被实在法取代意味着法律自由主义向现实主义的转变,国际法在规则的确定性方面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4]到20世纪后半叶,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引发了实在法的危机,国际法规则的确定性备受质疑,国际法的效力遭遇严峻挑战,甚至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在这种背景下,欧美一些国际法学者积极回应,并采取了有别于传统上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静态的解释和评价的方法,从更广泛的动态的社会、政治、经济,甚至人性的角度去认识国际现象和国际法规范,因此被称为国际法研究的新方法。
二、国际法研究新方法及其关注的视角
随着国际法理论新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概言之,最具学术代表性的主要有下列几种:
1.批判的国际法方法(CriticalInternationalLegalStudies):国际法确定性的质疑
批判的国际法律研究方法构成了“一种所谓的后现代国际法方法”。这一新学派,最先在美国出现研究新方法界定,[5]他们基于分析的语言哲学和一种解释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传统的实在法学派的国际法观念提出了猛烈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集中在国际法的渊源方面。例如,一般习惯法实际上是否涉及国家间的一种强制性的共同同意,而这种共同同意又来自于国家之上的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批判的国际法方法对以经验主义的方式探求国家对有约束力的规范的真正同意表示怀疑。在他们看来,国际法语言应历史地理解为仅仅一种自由政治理论论述的分系统。
批判的方法并不是否定国际法的真正存在,因为它把自由主义看成一种传统。为此,它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它承认缺乏一个能作为国家行为主体参照物的公正的主要国际法律秩序论文提纲格式。第二种方式是它支持国际关系中成熟的无政府状态,承认国家是独立的法律文化的中心。
总之,这派学者试图超越法律的构成、法律与政策的相关性,并着眼于国际法律论述的矛盾和缺点。这派学者经常认为自己是“新主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文化对法律发展的重要性,并对法律在面对国家主权中所取得的进步提供了一种批判的观点。批判的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注重语言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批判的国际法方法是最激进的一种方法论,它困惑于国际法的性质。此外,自从80年代以来批判的国际法方法也经历了一些变革。[6]
然而,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研究并没有引起主流国际法学派应有的重视。两者之间缺乏实质的交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主流国际法学派不能对批判法学派的批判做出有效回应;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批判法学派的研究理论性过强研究新方法界定,而且恣意散漫不成体系。
2.女权主义者的国际法方法(Femin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7]:考虑妇女的权益
女权主义国际法学者检讨法律规范和过程如何反映男性的支配地位,并要求改革这些规范和过程以考虑妇女的权益。
(1)国际法的造法过程排斥女性
首先,女权主义者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妇女没有被充分代表。国际造法过程剥夺妇女接近和参与的机会。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反映了一种男性的观点,并确保其支配地位。在各国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压倒性多数是男性,妇女只在极少数几个国家占据有限的几个重要位置。国际组织是国家职能的一种扩张,它把妇女限于不重要的和从属的地位。[8]
其次,国际法的创造过程几乎专属男性。在国际法的创造和逐渐发展过程中,漠视女性的现象同样存在,多年来,鲜有女性担任国际法院的法官或者成为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国际法院尽管在促进“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及各大法系”方面已有所进步,但是,在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妇女代表方面仍然踯躅不前。
(2)国际法的内容明显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
一方面,国际法规则总体上赋予男性以特权,它允许忽视或逐渐损害特别关系到妇女的问题。另一方面,国际法原则是损害和压迫妇女的工具,它维护男性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统治地位。
女权主义学者的目标是“向现存的规范提出挑战研究新方法界定,并建构一种新的理论蓝图”。她们从性别的重要性这一角度来强调需要进一步研究国际法的传统领域。在女权主义者看来,把性别作为一种分析类型及实施性别上的真正平等,对国际法的许多领域,如国家责任、难民法、使用武力和人道主义战争法、人权和国际环境法等等,有重要的启迪论文提纲格式。女权主义者研究认为如果同意彻底重建传统国际法的论述和方法,能提供一种选择的世界观,进而通过对话与交流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对许多已经接受的学术传统提出了挑战。
3.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方法(Over Study Approachto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与实施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派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学说。由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在理论研究方面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这使得二者在理论和方法上的相互借鉴成为可能。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派并不研究规则本身,而是研究规则产生和设计的政治较量、赋予规则意义的复杂程序,及其对国家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影响。该学派试图吸收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最新发展,采用交叉学科方法将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与国际法相结合,其研究领域非常广泛,对国际法的遵守状况、国际组织稳定性和有效性、国家行为模式对国际法内容和主体的影响等进行分析。[9]
在具体分析国际法律制度时,国际法学者从不同途径借鉴国际关系理论。例如,他们利用公共产品、搭便车刺激、市场失败、博弈理论等寻找国际政策问题的症结并形成解决方案。他们还借鉴理性政体理论来解释国际军备控制协定、国际环境规则的制定,从而在特定的国际条约的解释、国际程序和国际法律机构的运行和组织等方面开创了新的思维方法。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派给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合理性分析的论证基础。[10]
4.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国际法规则的适当性论证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11]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该理论的核心在于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研究新方法界定,从经济的角度,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在国际法领域,法经济学方法的运用要晚于国内法10年左右。在具体分析过程中,国际法的法经济学派主要运用了交易成本经济学、价格理论等经济学分析工具。
当前,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国际法的比较成熟的领域包括国际责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等。例如,在对国际立法现状分析时,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基于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财产法规则可以促进效率,而在交易成本高的情况下责任法规则更为适当的经济学理论,批评目前国际社会仍然缺少国际责任法规则。同时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缺少评估损害的机构或法庭,而且没有强制管辖权,因此能够适用责任法的机构尚不存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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