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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外科手术后死亡经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终获赔偿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4-19    作者:马家强律师
心脏外科手术后死亡经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终获赔偿的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以下案例:患者因诊断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行法洛氏四联症根治术、房间隔缺损直接修补术,综合术后患者病情演变过程,存在低心排的状况,医方对患者的处理欠全面,不能完全排除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患者复杂疾病、手术有一定难度、体外循环及手术本身均对机体造成打击,是造成术后低心排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情: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进行鉴定,该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1、本例不属于对患儿人身的医疗损害。2、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与患儿家属沟通不足的医疗缺陷,但与患儿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材料、现场阅片、调查,专家分析认为:患儿因诊断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无名静脉低位行法洛氏四联症根治术、房间隔缺损直接修补术。手术顺利,术后出现引流量偏多以及心率、血压下降,经治疗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心泵衰竭;先心术后,复杂XXX疾病。1、手术指征明确。根据患儿术前超声心动McGoon指数检查,符合一期根治手术条件。2、手术操作规范。根据送鉴资料及现场调查,医方手术操作无不当(主动脉阻断45分钟,心脏自动复跳,一次顺利停体外循环,血压稳定),术后行食道超声检查无残余分流,流出道无残余梗阻,提示畸形矫治满意,符合儿童心脏外科手术常规。3、手术存在风险。小儿法洛氏四联症系心外科大手术,因为侧枝循环丰富,术后容易出现渗血、低心排综合症等,有一定的死亡率。患儿术后1小时胸腔引流量偏多,经抗凝止血、补充血容量等治疗曾有所好转,但很快发生低心排综合症,最终因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系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手术后出现难以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在整个病程中,医方采取的治疗、抢救措施并无违反诊疗常规之处。4、医方存在沟通不足的医疗缺陷。整个医疗过程,主管医师、手术医师与患儿家属沟通不充分(术前虽然与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对手术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严重并发症告知不够仔细;术后第一时间以及患儿病情变化时的沟通告知不足),但与患儿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再次鉴定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该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后处理欠全面的医疗过错,不能排除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损害结果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根据送鉴资料、现场阅片,专家组分析认为:1、手术指征: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正确。此疾病严重影响患者生存期。MacGoon比值是评价法洛氏四联症患者肺动脉发育情况的指标,主要用于患者手术方法选择(行根治术还是姑息手术)的参考。MacGoon比值≥1.2的法洛氏四联症病人推荐的治疗方案为行法洛氏四联症根治术,该患者测算MacGoon比值约1.26,行根治术有手术指征,医方采取的手术方案合理。2、告知:术前医方对患者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有书面告知,患方签字同意手术。3、出血的观察、处理:术后早期患者胸腔引流量较多,医方一度考虑开胸探查,经止血、输液等非手术治疗后,胸腔引流量得到控制,515日患者开胸未见胸腔积血,表明出血已得到控制。故514日夜间医方未二次开胸不违反诊疗常规。4、主治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行法洛氏四联症手术,医方手术记录显示有主任医师参与手术,不违反分级手术原则。5、死亡原因:综合术后患者病情演变过程,存在低心排的状况,医方对患者的处理(如术后出入量平衡)欠全面,不能完全排除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患者复杂XXX疾病、手术有一定难度、体外循环及手术本身均对机体造成打击,是造成术后低心排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原告在被告处的住院医疗费中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该部分应予扣除;被告认为患者在被告处门诊的医疗费没有原件不予认可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确系实际发生,应予支持,确认医疗费为(30266.23×10%)。7、鉴定费。原告的主张符合规定,确认鉴定费为7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原标题:陈xxxx大学医学院附属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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