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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碳新材(000511)投资者索赔案持续立案
发布日期:2018-04-17    作者:齐程军律师
烯碳新材(000511)投资者索赔案持续立案(齐程军律师团队)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烯碳新材(000511)投资者索赔案的代理工作,近期将进入持续立案阶段。2017年12月27日,烯碳新材(000511)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5 号) ,证监会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证监会查明烯碳新材的违法事实为:第一、2015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实,包括未按规定核算支付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融资服务费、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沈阳市和平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拆借费、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本溪市溪湖区百信贸易商行的利息、未按规定核算支付成都市明迪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费用、未确认多名高管及员工工资及绩效等费用。第二,*ST 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包括*ST 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2015年11月10日,*ST 烯碳与恒荣(香港)有限公司、天津银瑞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共同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约定*ST烯碳认缴出资1.8亿元人民币。以及*ST烯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借款事项。2016年10月13日晚间,烯碳新材(股票简称*ST 烯碳,000511)公告于2016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烯碳新材投资者索赔条件: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在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10月14日之间买入烯碳新材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烯碳新材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齐程军律师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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