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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检察机关试行证据开示有关报道
发布日期:2003-1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今年高检院提出六项公诉改革之一,审查起诉部门本着稳妥、创新的原则,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探索,大胆尝试,推出了《庭 前证据开示试行办法》。

  庭前证据开示,是指公诉案件在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依法相互展示所掌握证据的一种活动,以期达到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使案件得以更好地顺利审理。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证据开示的启动、要求和操作程序,即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提出证据开示的申请,主诉检察官也可以自行决定证据开示,证据开示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告之辩护律师。证据开示的主体系公诉人及辩护律师;范围系控 辩双方拟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一切证据;时间应于案件法庭审理的一周前进行;地点应在公诉人办公场所进行, 双方应做好有关的记录并签字。对于证据开示,试行办法规定控、辩双方应本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态度进行。可以就案件的事实、法律的适用双方交换意见,以便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公诉机关对于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利,如摘抄和复制案件的诉讼材料、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应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其顺利行使辩护职责。

  审查起诉部门将与苏州市丰云律师事务所就“庭前证据开示”签订试点合作协议,并将在双方所办理的案件中进行试点。

  公诉案件证据开示探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浩

  公诉案件证据开示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按照平等、协商、公正的原则,由主诉检察官或者部门负责人主持,公诉方和辩护方相互出示各自的证据进行质证的庭前审查活动。证据开示制度在英美等国刑事诉讼中早已存在,其形式有正式开示和非正式开示两种,非正式开示在起诉以后预审以前进行,正式开示则在预审程序中进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同于西方国家,但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证据开示的重要性正在被人们重新认识,并被引入司法实践予以尝试。

  根据上级检察院指示精神,今年4月18日,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进行了第一次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对证据开示作了初步探索。

  既有对抗又有合作 控辩双方庭前适度接触

  烟台尝试“证据开示”

  ●虽说检察官和律师都把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最终的目标,但追求胜诉是控辩双方职业的本能,当他们各自怀揣“秘密武器”在法庭上交战时,很多时候,真正受到损害的往往正是公正本身。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们在庭审中引入对抗式的辩论,成为中国司法进程中的重大改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没有同时引入与抗辩式庭审相配套的机制,这一改革在实践中正面临“穿新鞋走老路”的困惑。

  ●“证据开示”近来引起各界的关注,与其说是西学东渐,不如说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学界出现的新的思考、实践结出的必然之果。

  法庭“突袭”伤着了谁?

  “别看我们私下里交情还行,庭上可都是真枪真刀地干呢!”山东烟台检察院起诉处年轻干练的副处长王滨与一位到院里了解案情的律师握别,转过头来对记者说。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担负着代表国家追查和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责任,而律师充当辩护人为防止国家对公民的过分追究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作为参加诉讼的两方,他们是对手,通过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搏杀,以求达到公平、公正的诉讼目的。

  职业的对立性,使检察官与律师从一开始接触就在“较劲”,并互相以在法庭上抛出秘密武器致对方以“死地”为荣,这种方式在他们之间有一个共同认可、而又心照不宣的说法-“突袭”。

  付延威,足智多谋的起诉处处长,这些年处里的每个案子几乎都经他梳理过,“我们受到过不少这样的‘待遇’,大起大伏的虽然不多,但在法庭上会使我们很被动,不仅影响出庭的效果,而且无疑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

  “证据扎实”这四个字对于检察官来说,就是十足信心的代名词。对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控方都必须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律师庭前可以去法院了解检察官所指控的主要事实及掌握的主要证据,而进行相对有的放矢的准备;但是检察官对律师手中有什么样的“子弹”几乎全然不知,“我们在明处,律师在暗处,这样,辩护律师有时只要攻破证据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就可能使整个证据框架轰然倒塌”,做了七年公诉人,身经百战并多次获得“优秀公诉人”的王滨对这点深有感触。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境如何?

  “检察官如果追诉一个人犯罪,他们可以调动大规模的国家机器去侦查,获取证据,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极其有限,这造成了控辩双方地位天然的不平衡”,刑事诉讼的学者介绍说。

  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由于引进对抗式的庭审方式,为防止法官庭前过多地了解案情、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而作出偏颇判决,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严格控制在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范围内。也就是说过去开庭之前,律师还可以去法院查阅到全部卷宗,而现在他们在庭前所了解到控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很显然要比过去有限得多。律师界普遍抱怨,现在庭前看不到什么“实”的东西, 因此辩护权也就很难全面地落到实处。

  遭到“突袭”的一方,往往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待证据补充后继续庭审,而实践中更多出现的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因对主要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分歧,或纠缠于一些枝节问题而使有些案件的开庭持续几天或更长的时间。更应引起注意的是,有些重要的证据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灭失,犯罪分子可能因此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公正面对的将是永远难以弥补的遗憾。

  “证据开示”谁占了便宜?

  31岁的检察官宋钢今年办的案件中,有一件使他印象很深。倒不是因为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多么高明,也绝不仅是因为那是山东省近年来贪污涉案数额最大的案子,用小宋的话来说,就是一个字“顺”。

  栖霞市公路局原局长姜某,在一个标的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中,牟取了高达600万元的利润,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姜某时,他供述600万元的利润是由于工程最后决算时虚报资质,冒充省级施工资质的队伍按40%的标准而取得。就在这时,检察官也收到辩护律师以书面形式向办案人员提出本案定性的异议:姜某究竟是非法占有了本应属于栖霞市工路局的工程利润还是骗取了三菱水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定性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不仅涉及到最后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也切实危及最后能否顺利起诉。

  接到辩护人的异议后,办案人员迅速查找了原工程最后定案的大量书证,寻找原当事人,证明了犯罪嫌疑人姜某的供述没有事实根据,姜某涉嫌贪污无疑。检察官及时将所查找的有关证据反馈给了辩护律师,打消了律师在这一问题上的疑虑,而这一疑点如果带到法庭上去势必又是一场“恶战”。“在整整两天的法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这一大案激烈争论,但始终都是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偏离,这与庭前双方对有关证据材料作了一定的沟通不无关系”。这可能就是小宋所说的“顺”吧。

  对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的公开审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今年在全国组织的三个示范庭中的一个,从接到通知至开庭只有半个月的时间,山东省检察院把这台重头戏放到了烟台市检察院。

  在这之前的不久,当时还在烟台大学任法律系主任的汪建成教授应邀在山东省检察院讲课时,曾向李敬武副检察长讲起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与对抗式的庭审方式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即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内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而未经庭前展示过的证据一律不得在庭上使用。

  “我一听,就觉得这应该是个好东西,尤其是目前我们的侦查水平还较落后,检察官的各项素质都有待提高,为避免挂一漏万,庭前与律师进行适当交流,无疑会减少案件被撤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对于律师来说,这种做法也会弥补他们在收集证据上,以及由于时间仓促难以吃透案情方面的局限,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这位干起诉出身的检察长不仅敏感地意识到了这个“好东西”的价值,而且亲自指挥把它迅速地运用到这次示范庭的准备工作上。

  十几天中,李敬武两次从省城济南到烟台,亲临现场,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的准备工作。开庭几天前,在烟台市检察院办公楼5层的会议室里,公诉人用多媒体的形式向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开示了控方所掌握的书证、物证、鉴定、勘验笔录等20余件证据,辩护律师也向检察官提交了与被告人的会见笔录、被告人在看守所的表现等主要证据,并与公诉人就程序方面可能存在的欠缺交换了意见。

  那天的庭审只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控辩双方由于此前已做过较充分的信息交流,因此很快掠过没有争议的旁枝末节,直接进入焦点问题的辩论,证据完整、扎实,质证清晰、明确,法庭当庭作出了判决。这个示范庭给旁听和观摩者的印象是:紧凑、利索、不拖泥带水,一次成功的庭审。

  庭下,辩护律师说,庭前的证据开示使控辩双方的地位趋向平衡,法庭质证不再流于形式,让无罪的人得到公正,让有罪的人心服口服地接受惩罚,有利于加强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将有些在庭上不必要的争执解决在庭前,加快了诉讼的节奏,而且更有利于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山东省检察院起诉处吕雪松处长说。

  无疑,这是控辩双方互惠的一个“好东西”。

  这招还不是跟谁都敢使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应当听取”是原则性规定,至于怎样听取,如何操作并无正文规定,法律的模糊和空白,留给了实践更多的空间。

  庭前露“底儿”给对方,庭上心里是更有底呢,还是更加紧张呢?担任这次示范庭公诉人告诉记者,“证据展示,将使庭上的辩论更加精彩,因为它给控辩双方留下了非常大的发挥余地,证据就是这些,但如何使用它们,如何构建自己坚固、完善的证据体系,对检察官和律师都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示范庭后的几天,担任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收到了省检察院李敬武副检察长的一封信,感谢他对这次示范庭的支持与配合。信中对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高超的技巧给予了较高的肯定和好评。

  的确,律师出色的辩护会更加映衬出公诉人的光彩,但对于初尝证据开示好处的检察官们来说,他们面临的更大的挑战不是来自于律师的业务水平,而是他们的职业道德。在这一点上检察官们并不是没有吃过苦头:

  -一个复杂的案子中,由于律师把在检察院了解到的一些信息透露给了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告人翻供,致使一笔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串供,帮助被告人作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律师为提高自己的声誉,到庭上才亮出“杀手锏”。

  这正是李敬武副检察长给李岩律师信中提到的“配合”的重要性;这也是正在攻读法学硕士的王滨第一次在课堂上听到“证据开示”理论时会产生抵触情绪的原因。在别人的土地上生根开花的东西,在我们的家园中却难以茁壮成长,实践中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们的尝试目前还只局限在小范围内,对有良好职业道德、有信誉的辩护律师可以适当地运用这种做法,虽然证据开示从总体上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是由于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依托,有关开示的范围、程序、环节及其这一做法深层的法律内涵还有待理论的进一步探讨和实践中的不断摸索。”在采访结束时,李敬武副检察长最后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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