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印度版抗癌假药触犯刑法
【案例】陈韵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渝04刑终39号)(2016) 医疗案例 (20)医疗刑事罪 第 0063 号
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与县人民医院肿瘤科医生冉某、金某商定由陈某从印度购进印度版抗癌药特罗凯、多吉美、易瑞沙,县人民医院肿瘤科医生负责向癌症病人推荐使用上述药物,陈某之父负责与病人或病人亲属进行药品的买卖及向肿瘤科的医生支付提成。随后,陈某将从印度购进的印度版抗癌药, 肿瘤科医生冉某、金某将向癌症病人推荐使用印度版抗癌药可获提成的情况告知肿瘤科其他医生,后肿瘤科的医生在治疗的过程中向癌症病人推荐使用上述药物。2015年7月1日,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1及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将陈某1尚未销售的“特罗凯”8盒、“多吉美”1盒予以扣押。
被告人陈某在知晓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物系假药的情况下,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30日,先后销售了190300.00元的印度版抗癌药,共盈利500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等人销售的“特罗凯”、“易瑞沙”、“多吉美”三种印度版抗癌药系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规定,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印度产抗癌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上诉人陈某销售印度抗癌药的行为是与他人商量后共同实施而完成的,其中介入了医生推荐和患者需求的因素,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禁止被告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在医生的推荐和病人的要求下销售印度抗癌药,减轻了癌症病人的痛苦,其主观恶性不深,但是陈某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进口药品的审批手续和销售资质是明知的,在事先和他人筹划商量购买印度抗癌药到国内加价销售时,对购买渠道、价格差异、风险预见上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在知道行为性质违法性的情况下执意而为之,符合追求或放任的主观要件,其是否确切的知道法律意义上假药的概念和什么时候确切的知道,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陈某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印度抗癌药,销售金额达三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其犯罪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犯销售假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经营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法条竞合时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原则,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上诉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