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杭银处罚字〔2018〕23号 |
1.客户权益方面:(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2.产品宣传方面:(1)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2)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3)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3.个人信息保护方面:(1)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2)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
1.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处罚款3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5万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 |
2018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