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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支付宝罚款18万是否合法适当?
发布日期:2018-04-09    作者:武昌陈哲律师
央行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支付宝罚款18万是否合法适当?
今晨看新闻时,浏览到一则新闻报道关于“支付宝被罚18万”的事件,新闻报道如下:
标题:支付宝被央行罚18万回应:改进措施已落实完毕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8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其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因在客户权益、产品宣传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支付宝收到18万元罚单。
48日,支付宝方面回应称,“2017年下半年,我们在接受央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检查时发现了一些问题。我们第一时间启动了逐项的改进计划,目前各项改进措施已经落实完毕,并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感谢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公示表罗列了支付宝三大类型的违规行为:一是在客户权益方面,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二是在产品宣传方面,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三是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公示表称其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公示表指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处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5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
本人同时上网搜索了一下央行对其行政处罚的信息,见下图: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备注
1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银处罚字〔201823
 
1.客户权益方面:(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2.产品宣传方面:(1)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2)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3)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3.个人信息保护方面:(1)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2)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1.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处罚款3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5万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
2018322
那么,央行到底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支付宝实施处罚?
众所周知,侵犯消费者权益后一般是消费者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调查后再视情形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带着这些疑问,本人查阅了《消法》相应条款。
《消法》第五十六条第(六)、(九)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商家存在虚假、误导宣传以及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由工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实施处罚,法条后面有一个“或者”,而人民银行作为支付宝的主管机关基于该法的授权当然是可以对其行政处罚的。
在熟悉该法条后,筒子们对央行适用“消法”对支付宝进行处罚则不再惊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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