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确认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劳动纠纷案件
案情:张某于2011年10月8日进入南京某公司处从事快递发放工作,但该公司人与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且在工作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代理情况:
接受委托后,我们向该公司以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及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全日制劳动关系、补缴社保以及承担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终审裁决确认了劳动关系。
本案法律意见: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如果公司与员工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员工实际为全日制用工,则员工与公司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