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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利益分配问题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军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母留有西城区宏建北里22号院20.34平方米公房,以及自建房约20平方米。原告户籍在上述房屋,被告系上述公房的承租人,后上述房屋进行征收,原告属于在册户籍登记人口,属于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同时,被征收房屋属于父母遗留财产,原告作为子女应享有房屋征收利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擅自签署征收补偿协议,领取相关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宏建北里22号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判令原告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981429.3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民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征收的房屋不属于父母遗留财产,为公房,承租人为被告,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亦由被告交纳,与被告无关;第二,原告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属实,但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均未涉及到在册人口,系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原告无权分割;第三,房屋征收时,原告并未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属于空挂户。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西城区宏建北里22号院22号房,总使用面积20.34平方米,承租人系被告张某民。2016年4月3日,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与张某民(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7.11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在册户籍情况:户主:张某民、之女张萍、之弟张某军。乙方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金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183403元,被征收人补助及奖励费2180860.76元,共计3998223.76元。2016年10月30日,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改造项目指挥部(甲方)与张某民(乙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支付乙方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共计305432.40元。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称其为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因而享有安置利益,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本案的标的为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针对的是被征收人,从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来看,被告张某民为被征收人,原告并非被征收人,且其自认被征收时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仅凭其户籍在涉案房屋无法证明其对于征收补偿利益享有所有权。
  本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分割的前提为原告享有对被分割财产的所有权,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上述征收补偿款享有所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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