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孙新律师
【事实与理由】原告段某某于20149月转入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成为该校正式注册学生,并入住该校学生宿舍。2015510日中午,原告在被告学校学生宿舍正常生活时间,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破门而入,闯入原告宿舍,对原告暴力殴打,时间长达十多分钟,在此期间被告学校的保安措施形同虚设,无一监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出面制止暴力侵害。此次暴力侵害事件发生后,被告理应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治理校园治安,对学生住宿和经常活动的地方加强安保措施,但被告学校并未在原告第一次遭受校园暴力的事件中吸取教训,其安保措施并未加强。201616日原告在晚自习后回校宿就寝时,被被告学校的学生李某某、袁某某、安某、罗某某等人以原告说李某某坏话为由,强行从走廊将原告提到宿舍,关门对原告实施暴行殴打,长时间欺凌、侮辱,致原告人事不省。同宿舍同学出面劝阻,均被恐吓、打伤。期间被告学校的安保人员、宿舍生活管理人员无一出面制止。导致原告的人身、心理受到第二次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段某某作为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的寄宿生,在被告学校被殴打,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是否存在管理责任,对原告段某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201616日晚,原告段某某被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的学生李某某、袁某某、安某、罗某某殴打遭受人身损害。其直接侵害人李某某、袁某某、安某、罗某某均系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的学生。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未做到“夜间巡查值班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就原告段某某遭受人身损害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赔偿原告段某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9932.15
 
【垚众律师点评】原告在此次被殴打之前,曾遭遇校外人员殴打,二校外人员能够从被告学校校门,进入被告学校对原告段某某实施殴打的事实,就证明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管理疏漏,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被告学校身为国家重点中学,享受了国家给予的对校园安全、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优厚待遇及招收优秀学生的特权,理应尽职尽责为招收的优秀学生提供有切实安全保障的学习环境。原告在被告学校两次被殴打,被告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23号令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管理制度”。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