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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肇事、监护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是否免赔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耿武杰律师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肇事、监护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是否免赔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XXXXXXX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营业场所XXXXXXX大街XXXX号楼XX时代大厦XXXXX-XXX房间。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XXXXXXXX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XXXXXXX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XXX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XXXXXXX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兼杨XX法定代理人杨XX,男,XXXXXXXX日出生。
原审被告刘XXXXXXXXX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XXXXXXXXXXX日出生。
上诉人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X区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月,赵XX起诉至原审法院称:XXXXXXXX日,我与孙XXXXXXXXXX长途汽车站X门出站口X侧便道上等车时,有一辆XXX小轿车冲上便道径直将我俩撞伤。驾驶车辆的人是杨XX,此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杨XX与杨XXXX关系,杨XX是杨XX的法定监护人。我认为,本次事故我们不负任何责任。刘XX停车后,在不锁车门、不把车钥匙取走的情况下就离开车辆,让杨XX轻易坐进车里并驾驶该小客车,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XX电力医院抢救治疗。后我回住处进行保守治疗。我要求杨XX、杨XX、刘XXXX分公司支付医疗费XXXX元、护理费XXXXX元、营养费XXXX元、交通费X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
XX未答辩。
XX未答辩。
XX辩称:我把车刚停下,突然发现有人上车了,我以为有熟人上车找烟抽,仔细一看不认识,他就把车发动开走了,就发生事故了。我认为他是抢车的,就报警了。我也是被害人,不同意赔偿。
XX分公司辩称:事故事实认可。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XX的合理合法损失。医疗费只认可XXXXXXXX日在XX医院发生的,其他的不认可。护理人收据不认可,没有医嘱也没有提交护理人身份证明,护理标准也没有,故不认可。营养品收据不认可。交通费票据只认可就医复查的,其他的不认可。精神损失因为没有伤残,不同意赔偿。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XXXXXX日,杨XX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XXXXXXX长途汽车站门口,趁车主刘XX不备,将刘XXXXXX牌轿车私自开走,将车前的王XX、赵XX撞伤,后被民警抓获。赵XXXXXX医院就医治疗,诊断为X髋外伤、软组织挫伤、X耻骨支骨折。赵XX在治疗过程中支付医疗费XXXX元。XXXXXXXX日,XX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XX诊断为躁狂发作;XXXXXXXX日案发时其处于疾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杨XX驾驶的机动车在XX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杨XX系杨XXX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将赵XX撞伤。事故已经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并进行了认定。杨XX诊断为躁狂发作;XXXXXXXX日案发时其处于疾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杨XX系杨XXX。赵XX主张杨XX、杨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赵XX主张车主刘XX承担责任,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刘XX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因杨XX驾驶的机动车在XX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XX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赵XX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杨XX、杨XX承担赔偿责任。赵XX主张的医疗费,法院根据相关票据予以确定。关于营养费、护理费,法院根据赵XX伤情及医疗机构诊断情况予以酌定。关于交通费,法院根据赵XX就医时间、次数予以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赵XX伤情、年龄及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酌定。杨XX、杨XX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原审法院于XXXXX月判决:一、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XX医疗费XXXXXXX分;二、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XX营养费X千元;三、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XX护理费XX百元;四、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XX交通费X百元;五、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XX精神损害抚慰金X千元;六、驳回赵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XX分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称:1、杨XX在案发时躁狂症发作,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赵XX的赔偿责任。2、杨XX无合法驾驶资格,根据交强险条列规定,我分公司除垫付伤者医疗费外,其他费用均不应承担。3、赵XX并未提交需要加强营养及护理的医嘱,故我分公司不同意承担营养费及护理费。4、赵XX未构成伤残且伤情轻微,故我分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5、原审法院未确定我公司的追偿权,应属不当。为此,我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改判赵XX的经济损失由杨XX的监护人杨XX承担。
XX同意原判。针对XX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其答辩称:我是高龄老人,被一个精神病人开车撞伤造成骨折,给我造成很大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赔偿给我。另外我作为老年人,受到这样的伤害理应加强营养和护理。
XX、杨XX未到庭应诉,其提交答辩意见称:我们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XX同意原判。针对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其答辩称:我也是受害人。现在我的车也有损伤。我认为张XX的损失应与我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疗费票据、刑事侦查案卷及相关材料在案予以证明。
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原判对赵XX获得赔偿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赵XX被杨XX驾车撞伤,赵XX因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因杨XX在发生撞车事件时处于躁狂发作状态,已被有关部门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杨XX一并承担。鉴于肇事车辆在XX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依照交通法律规定,上述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诉讼中,XX分公司主张依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该分公司仅应对医疗费承担垫付责任外,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中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现赵XX要求XX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至于XX分公司主张赵XX的营养费与护理费缺少医嘱,不应予以认定问题,因赵XX因此次受伤已造成骨折的严重后果。众所周知,因骨折受伤的恢复期需要较长时间,此期间所发生必要的营养费与护理费应属合理损失范畴,特别是本案受害人赵凤云系年迈老人,更需要营养与照顾,故对于XX分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同理,赵XX在年事已高的情况下发生此事故,必然对其身体与精神带来不利影响,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一定比例的精神抚慰金,并对其交通费损失予以一定赔偿无明显不当,为此本院对XX分公司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亦不予支持。
至于XX分公司主张赵XX的损失应由杨XX与杨XX予以承担问题,因此问题涉及到XX分公司主张追偿权,且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涉及。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杨XX、杨XX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XX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本案的重点在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1、本案中的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祭祀属于发病期间趁车主不备将车私自开走后将受害人撞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司机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车辆所有权人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本案中,司机时趁车主不备且没有经车主同意时擅自驾驶出现的事故,根据相关证据表明车主对其车辆的管理并不存在问题,因此车子的所有权人不承担责任。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即驾驶者未取得驾驶资格或相应驾驶资格出现事故的,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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