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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孙术校律师
在我国,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
  在我国,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研究管辖或者立法中确定管辖时所遵循的一般准则。行政处罚管辖错综复杂,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活动程序等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只有明确反映行政处罚管辖的行政目标和基本价值,即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的问题,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使行政管辖建立在比较科学的基础之上,从我国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确定行政处罚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应该是行政的蛭训价值,没有效率就没有行政。行政处罚作为与行政权相联系的一种制裁措施,而对大量的、经常性的违法行为,必须合法、高效才能一挥其能。讲究效率应是行政处罚中应有之举。从总体上看,保证行政处罚实现效率的环节很多,如程序、时效等,但管辖也是重要方面。我们这里讲的效率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管辖的确定,应当便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迅速、及时发现并制裁违法行为。迅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是指实施处罚的机关或者组织能很快掌握违法行为的信息,既要使检举方便、及时,也要使日常的行政管理有关情况能及时反馈。因此,根据这一原则,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主要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2.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按层级组成的,不同级的行政机关分工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层次越高,其职能中中的决策、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内容就越多,行政机关层次越低,其职能中的执行内容就越多,处理具体案件和其他事务的任务就越重。根据这一特点,大多数行政处罚的实施就应由级别较低(如县级)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来管辖。同时,考虑到案件简单和繁杂,大案和小案,以及案件性质不尽一致,因此,应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分工的均衡。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管辖是一种权力的分配,应该具体、明确确,责任清楚,既不发生管辖重重,也不出现管辖空白。但是,行政处罚的管辖非常复杂,而且行政管理中的变化因素很大,确定管辖又不可做到滴水不漏,一一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既要明确定职权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使大量的管辖,都有明确的实施主体,也要一些行政机关在管辖上的机动权,使管辖能适用各种变化的性况,真正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孙术校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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