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发布日期:2012-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个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呢?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哪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和其他委托或者授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任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佥权益。管辖问题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明确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有效地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以制裁,同时有利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在的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以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管辖权不清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一规定包涵了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多项原则,也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我们首先考虑到地域管辖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同时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有效地、及时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又对级别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的精神,行政处罚法还作出了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这实际上对对职能管辖作出的规定。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的,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也是如此,各行政机关都是在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权。行政处罚权是的行使行政权的一部分,它具有行政权的特征,因此,行政处罚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依职权进行。但需要指出的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又有的不同,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有行政处罚权,同时对此种行政违法行为要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就不一定有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要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行政管理专业化的特点,有利于行政机关管理,有利行政处罚的准确,同时更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研究管辖或者立法中确定管辖时所遵循的一般准则。行政处罚管辖错综复杂,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活动程序等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只有明确反映行政处罚管辖的行政目标和基本价值,即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的问题,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使行政管辖建立在比较科学的基础之上,从我国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确定行政处罚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应该是行政的蛭训价值,没有效率就没有行政。行政处罚作为与行政权相联系的一种制裁措施,而对大量的、经常性的违法行为,必须合法、高效才能一挥其能。讲究效率应是行政处罚中应有之举。从总体上看,保证行政处罚实现效率的环节很多,如程序、时效等,但管辖也是重要方面。我们这里讲的效率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管辖的确定,应当便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迅速、及时发现并制裁违法行为。迅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是指实施处罚的机关或者组织能很快掌握违法行为的信息,既要使检举方便、及时,也要使日常的行政管理有关情况能及时反馈。因此,根据这一原则,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主要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2.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按层级组成的,不同级的行政机关分工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层次越高,其职能中中的决策、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内容就越多,行政机关层次越低,其职能中的执行内容就越多,处理具体案件和其他事务的任务就越重。根据这一特点,大多数行政处罚的实施就应由级别较低(如县级)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来管辖。同时,考虑到案件简单和繁杂,大案和小案,以及案件性质不尽一致,因此,应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分工的均衡。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管辖是一种权力的分配,应该具体、明确确,责任清楚,既不发生管辖重重,也不出现管辖空白。但是,行政处罚的管辖非常复杂,而且行政管理中的变化因素很大,确定管辖又不可做到滴水不漏,一一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既要明确定职权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使大量的管辖,都有明确的实施主体,也要一些行政机关在管辖上的机动权,使管辖能适用各种变化的性况,真正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