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辩护少判4年
张某因为涉嫌团伙盗窃50多万,2012年8月份被抓。其家属在2012年底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会见被告人张某后,查阅了整个案卷,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等不构成盗窃,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盗窃50多万法律应判处13-15年,职务侵占50多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律规定判刑在6到8年)。
最终,武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本案被告9人,张某为第四被告,排在第四位.该案开庭先后,2次每次一天的长时间开庭。
在法庭的最后审理阶段,公诉机关向法庭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年。律师,展开了详细有力的辩护,认为张某职务侵占数额为巨大而非特别巨大,张某是从犯。
2013年5月13日,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案,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其它八个被告分别被判处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