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与同事打架被剪刀刺成重伤是不是工伤
二审判决以张无記所受伤害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是杨逍的故意犯罪所致为由,不予认定本案中张无記受伤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对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的把握过于严格,不利于合理合法地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本案审理中,也没有证据表明张无記与杨逍二人存在其他的私人恩怨,认为是因个人恩怨造成暴力伤害,亦缺乏依据。杨逍构成犯罪的行为结果,不影响对张无記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
据上,社保部门认定张无記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应予以维持。二审认为因为杨逍的犯罪行为造成伤害不应由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后,高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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