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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发布日期:2018-03-12    作者:110网律师
逮捕属于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一般会在一个月内有办案部门提请审查批捕。我们都知道批捕前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逮捕的强制措施。那么在逮捕后如何变更强制措施。今天我们一起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一、何谓羁押必要性审查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正是基于刑诉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简单地说,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审、立案、审查、结案的几个部分。
1、申请与受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除了批准逮捕的检察部门依据职权启动外,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通过申请启动。
申请人应当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与结案
经过初审,认为可能存在不予羁押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经过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将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律师提示:对于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律师极易忽略的重要程序,我们更多关注于批捕前的取保申请,而往往忽略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向侦办机关的监督部门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相比向侦办机关提出取保申请,在某种意义上,效果会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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