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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维权之什么样的房屋有经营性损失补偿
发布日期:2018-03-08    作者:沈玉潮律师
房屋征收维权之什么样的房屋有经营性损失补偿
法条速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据此可知,停产停业损失也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一种,法律有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具体内容.
问:所有房屋都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吗?
答:不是。
房屋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
一般而言,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问:“住改非”能否获得停产停业补偿?
答:“住改非”房屋也可以获得停产停业补偿。
“住改非”房屋是指房屋性质为住宅房屋,但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住改非”房屋与非住宅房屋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个问题上受本条例同等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具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时,应当根据房屋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以及其他影响停产停业损失计算的客观存在因素统一补偿标准。因此,“住改非”房屋也可以获得停产停业补偿。

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是什么?
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
企业的利润以其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同业同类生产经营行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
注意:企业的利润既有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生的利润,投资产生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
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征收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据此,法律只是列举了两种考量因素,而将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的权利赋予了地方,因而实践中由于地域差别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补偿标准也不一致。
例如:根据房屋面积计算,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因素计算,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并与拆迁人协商确定,由双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来确定等,具体计算方法要视各地的规定而定。
综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的是经营性房屋,补偿范围一般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具体计算方法要视各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如果你的房屋系经营性房屋,千万不要忽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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