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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 停业停业损失也要补偿
发布日期:2012-05-15    作者:朱明胜律师
停产停业损失列入补偿范围
《规定》中说,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被拆迁的房屋里有的正在开店营业,拆迁后,不但生意做不下去,损失也没法弥补。这种情况今后将不复存在。
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基本上应按照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此外,商业、服务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
被征收房屋要符合3个条件,才能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利好③】
被征收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障房
《规定》中说,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以上规定简言之,就是被征收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障房。具体来讲,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级政府将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并开辟绿色通道,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参与选房。但是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借鉴】
南京、武汉规定
被征收人可选补偿方式
记者了解到,近日,南京市和武汉市也分别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了细则。南京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不少细节做了细化延伸;武汉市也制订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在对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南京市规定需参照类似房产在评估时的平均交易价格,另外还列明了在评估时需要考虑的类似房产细节——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也就是说,一套房子评估时,要找好几套相似的房产,这几套房产的均价可能不尽相同,评估时要取这些价格的平均数。这次南京市以法规的形式对这种评估形式予以确定。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说,如果50%房主不满意补偿方案,政府应该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同时也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也提出,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有关人士指出,灵活多样的补偿方法,能体现出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我省出台的《规定》相对简单,很难在其中找到如何评估、被征收人怎样选择补偿方式这些内容。对此,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说,我省出台的《规定》是政府规章性质的,规格相对低一些,还存在不少不太细致的地方,将来有可能根据情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不同地方的政府会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的可比性并不是太大。
【观点】
政府主导
有利于地方稳定
有网友指出,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并不能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力的行为。在实施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是开发商在和拆迁户斗,地方政府一般在幕后。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地方政府走到了台前。仅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村民、市民能斗得过掌握几乎所有资源的地方政府吗?
丁香说,政府主导相对于以前第三方主导要好,以前企业拆迁都有一个拆迁时限,它们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就会出现各种野蛮拆迁情况。但政府不一样,政府不仅具有管理职能,还要维护好当地的稳定,一旦因拆迁不当出现群体性事件,政府将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在稳定和利益之间,政府会选择前者。
有分析人士认为,《规定》没有使用“拆迁”二字,而是用“征收”取而代之,这体现出政府更加注重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规定》在评估机构、停业停产损失、保障房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流程将变得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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