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产权调换房屋如何选择?看了这篇文章,你就有思路了!
《征收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那么问题来了,被征收人应该如何选择产权调换房?实践中选择产权调换后经常发生纠纷,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尽可能的避免或者减少纠纷的发生?
首先,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要注意审查协议中是否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情况!
一看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已经建好,已经建好说明能尽快交付,如果尚未开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则一旦被征收人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只能依靠政府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生活,这样对被征收人而言风险是比较大的。因此,补偿协议中务必约定好日后的交房时间,以及过渡期间政府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具体标准。
二要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具体情况,如果协议中对于产权安置房屋的说明不够具体,应该要求予以明确化,这样日后才有据可依,如果征收方交付的房子不合格或者拒不交付,被征收人才有证据证明。
各位被征收人务必注意,如果在审查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切不可轻易签字,一定要及时和征收方交涉,确有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其次,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一定要有保证,如果入住前发现质量检验不合格,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入住,并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实践中,征收方修建的产权调换房屋系“豆腐渣工程”的情况并不少见,譬如墙壁或地面有裂缝,房屋存在漏水情况等等。一般而言,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前,应该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被征收人在入住前可以申请查看竣工验收结果。此外,被征收人在入住前也可以自己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勘察鉴定,如果房屋确实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入住,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次,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注意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常常的情况是,补偿协议说好的半年或者一年交房,然而时间过去五年、七年之久,被征收人却仍然没有入住新房,且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根本不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的情况。
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履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此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依法维权,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务必要对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化。如果后期征收方不能如期交房,或者是产权调换房屋质量不合格,实际房屋与补偿协议中指明的标准严重不符等,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的内容要求征收方承担责任。
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被征收人在拿到房屋之后要注意办理房产证。
一般而言,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因此只要是通过正当征收补偿程序建造的产权调换房屋,在房屋交付之后被征收人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此时,如果补偿协议中对办理产权证的相关事项有约定,被征收人注意依照约定进行办理即可。如果补偿协议对办证事项无约定,如何办理房产证则需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如由当地政府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办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