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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所盖公章与所写公司名字不符 40员工起诉找东家
发布日期:2018-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件上盖啤酒公司公章却写科技公司名字 引发员工身份争议 40名员工起诉找东家 法院调解结案
近日,海淀法院调解了一起离职员工要求确认东家的纠纷。

劳动者王润清称,自2000年入职以来,他们40位员工陆续经北京某啤酒公司招工入职,分别从事原料装卸、基建维修、包装机械操作、包装验瓶验酒、瓶箱上下线、包装清洗等工作。公司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某科技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在同一厂区,公司为他们制作的出入证和临时工作证,上面写着某科技公司的名称。

工作期间,王润清等人未与公司产生工资纠纷,也未在意这家科技公司。直到2010年以来,王润清等人以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不给加班费为由相继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社保的补偿金、加班费等。他们才意识到证件上盖有啤酒公司的公章,但名称写明某科技公司,而啤酒公司也是借此认定王润清等人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啤酒公司还提交一份由科技公司出具的“与王润清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啤酒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6份《业务承包协议》。本案历经仲裁后起诉至海淀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

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刘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主要参考三个因素:在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人身隶属关系方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业务范畴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润清等人提交的证据,公章与名称是两家不同的公司,效力不高。因此,证明与某啤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难度,故调解结案是一种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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