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有乐危险潜伏 安全防范人人有责
发布日期:2018-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滑雪是一项越来越受人们欢迎的冬季运动,也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室外娱乐活动。每年寒冷冬季里,总有许多人在滑雪运动中摔伤、撞伤,使健康受损害,给精神带来痛苦。
人们在滑雪中受伤的情景和原因千差万别,责任方和责任比例也各不相同。有些伤害是由于滑雪者本人的过错引起,有些伤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还有很大一部分的伤害是因混合型过错所引发。在本期案苑版中,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结的杨某在滑雪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就属于一果多因,即杨某的伤害结果,是由滑雪场经营者、第三人邱某和滑雪者杨某本人的混合过错引发,因此,各方依照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了相应责任。
另一个案例中,滑雪者康女士被另一位滑雪者即第三人刘某撞伤,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令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滑雪场经营者因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过错,须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运动既充满乐趣,也潜伏危险,因此,滑雪场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提示、防护救助,滑雪者应当瞻前顾后、谨慎小心,任何时候都不能得意忘形,给祸患留下可乘之机。 (胡勇)
高级道两相撞雪场承担主责
滑雪是很多人在冬季的首选休闲运动方式,但在休闲运动中如果疏于安全防范,极易发生伤害。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运动时疏忽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判决滑雪场和运动者均承担相应责任。
2012年1月2日,杨某和朋友一起来到某生态旅游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当日下午5时左右,杨某以S形从高级雪道滑下时,被以直线下滑的邱某撞倒,造成头部受伤,几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6万余元。因留有后遗症,出院后需家人予以生活护理,杨某将邱某和生态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对于杨某被认定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由生态旅游公司承担30%、邱某承担40%、杨某自行承担30%责任,对此,三方均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滑雪场所相关管理规范,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生态旅游公司虽在滑雪场内设置警示牌及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但由于滑雪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管理者在提供服务时为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确保其人身安全。然而,在滑雪场现场,生态旅游公司在滑雪者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未对其选择雪道及滑雪方式进行指导,也未配备巡查人员对雪道滑雪人数进行限制、疏导,导致直线下滑的邱某和S形下滑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伤害,也未对杨某及时救助,因此生态旅游公司应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邱某作为杨某后方的滑雪者,应保持与前方滑雪者的距离并控制自己的速度,因其在下滑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杨某撞伤,邱某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悉滑雪是一项危险性很高运动,其在滑雪时没有顾及周边环境,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昌吉州中院终审后认定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35.2万余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判决由某生态旅游公司承担60%,邱某承担20%,杨某自行承担20%。
警示区被撞伤场方补充赔偿
滑雪摔倒后,工作人员将其带到拖牵迂回站,并放置了几个警示桶,不料没过多久其他滑雪者失控,冲入拖牵迂回站导致人员受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滑雪失控者赔偿伤者所有损失,滑雪场需承担四成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了解,当时康女士在滑雪过程中不慎摔倒后,被工作人员带到拖牵迂回站下侧,并放置了几个锥形警示桶。没多久,和康女士在同一雪道的刘某试图从警示桶中间滑过时失控将康女士撞伤。为此,康女士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康女士将刘某和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刘某在已看到警示桶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减速、避让措施,直接从锥形警示桶间穿过,由此导致康女士被撞伤,其行为与康女士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对康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场工作人员将康女士带到事发地点,即应对康女士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所设置的锥形警示桶并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该承担在其能够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对康女士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康女士各项损失11.6万余元,滑雪场支付康女士合理损失的40%即4万余元补充赔偿款,滑雪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
对于滑雪场承担的四成补充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解释称,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其差异还表现在执行工作中。以本案为例,滑雪场对康女士合理损失的40%,即4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刘某与滑雪场在规定期限内都不履行义务,法院在执行时,只有在刘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可能对滑雪场采取执行措施。而如果滑雪场承担连带责任,则法院可以选择执行任一被执行人,无需在查证刘某无财产后再执行滑雪场的财产。两者相同之处是滑雪场承担责任后,可进一步向第三人即刘某追偿。
难证伤者有错滑雪场全责
2012年1月,张某在某滑雪场滑雪时受伤,张某随后被送进医院,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张某住院治疗了6个月,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滑雪场给付其赔偿金12万元。对此,滑雪场认为张某的受伤事实存在,但是张某是成年人,对于自己的意外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同意全部赔偿。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滑雪场滑雪过程中受伤,说明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滑雪场不能证明张某自身在滑雪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应当赔偿张某受到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令滑雪场给付张某7万元的赔偿金。
法官提示,冬季里,滑雪是北方人特别喜欢的运动,但是由于滑雪运动是在户外,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更多的时候,未成年人都由其监护人陪同玩耍;但是成年人在运动中,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在实践中,事故发生后,部分滑雪场会为消费者出具事故证明书,要求消费者在上面签字。这时候,消费者要谨慎阅读后再签字,千万别因为听信滑雪场的口头承诺而放松警惕,在描述事故经过中慎用“不慎摔倒”的表述方式,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写明事发经过。
冬令营课受伤组织者赔偿
2013年1月15日,小学生童童报名参加了某滑雪场举办的为期4天的寄宿制滑雪冬令营,交纳了2000余元的冬令营费用。没想到开营后不久,童童就在上课时摔伤,致左小腿胫骨骨折。童童父母认为,由于滑雪场管理不善才导致童童受伤,为此,童童及家人将滑雪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滑雪场赔偿医药费等1.6万余元。
法庭上,滑雪场同意对童童所受损失的合理部分进行适当赔偿。但同时认为,童童的父母应当意识到,滑雪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不同意赔偿其过高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童童是未成年人,到滑雪场组织的滑雪冬令营接受培训,滑雪场作为组织者应加强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童童在活动中受伤,滑雪场也认可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对于童童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滑雪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童童要求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考虑到童童的伤情进行酌定。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滑雪场赔偿童童医疗费等4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