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男生,夜店安全防范宝典
魏巍 何秀珍 法律读库来自两位律师的对话,盛夏在性犯罪多发的时节,需要防范的不仅仅是女生,男生也要当心。
一 哪九种情况下女生易在娱乐场所被性侵
作者魏巍,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题:哪九种情况下菇凉们容易在娱乐场所被性侵。
夏季来临,气温飙升,激情涌动,性犯罪开始泛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里歌舞升平,花季少女们唱歌的唱歌,陪酒的陪酒,觥筹交错,头晕目眩,甚至不省人事。殊不知,一双双贪婪的眼睛正盯着你们……
一直以来,KTV等娱乐场所是性犯罪高发的地方。而且由于场所的原因,一旦受害方认为被发生非自愿的性关系,报案进入刑事程序后,对于行为是否属于强奸,往往非常难以判断。因此,在KTV里的漂亮美眉们,在狂嗨并尽情展示自己的美丽与性感的同时,如何避免被发生性关系,或者说如何避免被强奸,显得非常重要。笔者通过对几十个发生在KTV等娱乐场所的强奸案例进行研究,梳理了一下女性在KTV容易被强奸的九种情形,总结如下:
1、在KTV里面过度饮酒,包括自己喝多或者被别人灌多,不省人事,被人趁机强奸;
2、他人通过在被害人饮料里偷偷放入K粉等毒品,使被害人神志不清,然后进行强奸;
3、在包厢内,趁被害人上厕所之际,尾随进入卫生间,反锁厕所门,实施强奸;
4、被告人在KTV要求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将被害人的随身财物拿走等方式,威胁、要挟,进而实施强奸;
5、以外出游玩为名,将被害人从KTV骗出,然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强奸;
6、被告人以送人回家为名,在途中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
7、以吃夜宵为名带出KTV,要么直接暴力手段实施强奸,要么夜宵期间饮酒、醉酒后,实施强奸;
8、以利益为诱饵(付坐台费等名义)骗出KTV,实施强奸;
9、被告人编造借口如帮忙带路去接朋友等,骗被害人外出,趁机强奸。
从以上几种情形来看,犯罪分子最容易在被害人因醉酒等原因失去反抗能力,或者被害人形单影只、无法获得他人帮助的情况下实施性侵。在KTV等娱乐场所的菇凉们,要预防被强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要过度饮酒,保持清醒;
二是注意自己的饮料杯子,防止被人更换或下药;
三是不要随便跟人外出。即便要外出,也要向同伴通报,打招呼,让别人知道你跟谁走。
四是不要在包厢里上厕所,尽量到包厢外的公共厕所上。
五是不要随便引诱顾客,行为举止保持端庄,以免让顾客认为你有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
犯罪的发生,必然需要一定的条件。在KTV上班或消费的女生,只要做好以上几点,减少性犯罪发生的条件,使犯罪分子无机可趁,自然能够最大程度减少被性侵的可能,保护好自己。
二、夜店撩妹安全宝典:小鲜肉如何避免因情生罪
作者何秀珍
我所魏巍律师推出《哪九种情况下菇凉们容易在娱乐场所被性侵》一文后,作为一名正义感爆棚的妇女,顿时怜香惜玉,义薄云天,菇凉要保护,小鲜肉们也是要保护的好伐。
得知我要写这样一篇文章,混迹夜场的资深人士陈先生说,夜店里有强奸吗?有吗?有吗?哪个不是你情我愿逢场作戏呢。可是,讲真,每年总是会有那么一些个倒霉的小伙子因为撩妹不慎或者嫖娼不小心成为了“强奸犯”。
以下是本人办理强奸案的一点心得,谓之“夜店撩妹安全宝典”,整理出来送给男性朋友们。
第一,即使你爱她,也千万不要霸王硬上弓。
如果一起去夜店的是你暗恋的女孩,意欲趁月黑风高灯红酒绿,喝点小酒酝酿激情,趁机把关系往前发展一小步,或者迈开一大步,那也要小心。首先作为男生,你自己不要喝多,酒后乱性,如果女孩已经反抗了,你还趁着酒劲霸王硬上弓,肯定是不行的(此处系半推半就装模作样式反抗还是真反抗,请根据现场情形自行分辨)。醉酒失言,顶多丢脸,醉酒乱性,难有好运,即使是醉酒导致意识不清,对犯罪构成也没有任何影响,更不影响量刑。
第二,不要强行灌醉,更不能偷偷下“药”。
这种情况下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便男性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遭到女孩明显的反抗,男性一样可以构成强奸。拼命把女孩灌醉,趁机占便宜,灌酒就是强奸犯罪的一个着手行为。
还有更坏的,偷偷在女孩酒水饮料里下“药”,包括一些容易引起性兴奋的毒品或者各类迷奸性药等等,然后趁机发生性关系,性质就更恶劣了。此时,即便是女孩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表象),照样可能涉嫌强奸犯罪,还有可能涉嫌毒品类犯罪。这有点类似于抢劫犯罪中的麻醉抢劫,迷翻了再抢,或者迷翻了再奸,构罪都不是问题。
第三,夜店门口“捡尸”要慎重。
不知道“捡尸”是什么意思的老年人,请自行度娘解决。
“捡尸”行为,能否构成强奸,不能一概而论。我觉得发明这个词就是奇葩,早期是台湾人喜欢这样讲,后来就发展到了北京的三里屯一带夜店。这里排除蓄意灌醉“捡尸”的情形,如果女生不是你灌醉的,你纯粹出于保护女孩安全的角度将她“捡”回家,然后又在女孩深醉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女孩醒来若要追究你的责任,还是很难说清的,存在刑事风险。
第四,嫖娼违法,但是如果嫖了,记得爽快掏钱。
男人有一种失败就是生生把自己从嫖客做成了“强奸犯”,真是有一口血好吐。这种案例太多了。
首先,嫖娼是违法行为,也是要追究责任的,一旦查处,可能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收容教育,那个著名的黄海波,就是因为嫖娼问题,在行政拘留后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当然,更悲催的事情是,你嫖娼不成,反而被诬告陷害为强奸。娱乐场所发生的强奸案,很大部分是与嫖资纠纷相关,不排除有一些卖淫女会以报警告强奸的手段要求嫖客支付嫖资。
第五,搞浪漫千万记得去一家好的酒店。
钱不是万能的,但有时候,还真的就是钱的问题。我曾经办过一起强奸案,是两个在杭州打工的外省年轻人,两人是同事,男孩一直喜欢女孩,两个人平时上班也经常打情骂俏的,有一天,两个人单独在仓库理货时,男孩没有把持住,脱了女孩的裤子……期间女孩也没有激烈反抗。事后,男孩想结婚,女孩本身也并不想报案,甚至阻扰母亲说出此事。但是女孩的家人不知道是不是不想让打工的穷小子占了便宜,坚持要去报案。然后,法官手里又多了一起强奸案。
容我假设一下,如果本案中男孩是杭州城郊的富二代,哪怕不是富二代,是城郊拆迁户的孩子,财产不用多,家里有个三五套回迁房的,对于这种非典型性“强奸”,女孩家长估计就不会坚持去报警了。
题外话:撩小鲜肉,也可能构成犯罪
话说魏巍律师的帖子发出后,有一位王先生不无担忧地说,我觉得吧,男的也要注意,毕竟有的人口味不一样。所以,这里说说题外话,关于男性之间的性侵问题。
从前,我们国家14周岁以上的男性如果被性侵,基本上是哭诉无门的,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仅限于女性,猥亵的被害人也仅限于女性和儿童。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认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是不需要性保护的,如果不存在非法拘禁等情形,一个男人被强奸一次,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造成多大的身体伤害,达不到故意伤害的轻伤标准,去报案也没人给你立案。
可是,现实生活的精彩永远走在立法前面,这年头重口味的人也不少,度娘一下,这样案例很多。终于惊动了立法界人士,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将猥亵罪的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了“他人”,也即由妇女、儿童扩大到了14周岁以上的男性。猥亵妇女罪的罪名也改成了强制猥亵罪,这意味着,强行猥亵的犯罪对象包含了男性同胞。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